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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之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处理
一、所得税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概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上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来看,企业所得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总分公司之间的调拨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除此之外的行为都作为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知识点连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二、视同销售之所得税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差异
(一)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所得税方面: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再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按照收入准则,对收入的确认需要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来判断,企业的此种情况不符合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在会计上不作收入处理。
增值税方面: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1.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账面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税率)
2.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此时企业应将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按货物的成本结转。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开发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外购价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外购进项税额)
(二)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所得税方面: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
增值税方面: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要视货物是自产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还是外购的而在会计处理山分别作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且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1.企业将自产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按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值*税率或征收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销售费用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购进入账价&公允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和利润分配
所得税方面:按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和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
增值税方面: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企业用于偿债和作为给股东分配利润的货物,无论是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还是外购的货物,在增值税上都视同销售作销项税额处理,在会计处理上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确认为营业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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