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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有关“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

会计处理一直是企业财务人员比较棘手的问题,为了方便广大财税人员掌握此问题,详细

介绍如下。

一、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税法关于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原来比较模糊、笼统,在实务中有时难以把握。

为了便于操作,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暂行条例》对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做出了新

的修订。所谓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不可避免的损失。比

如:散装货物由于气温、干湿度的变化而发生的自然损耗;商业零售企业在差错率以内的

短款;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定额以内的损耗;因市场原

因导致存货减值造成的损失等。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正常损失之外的损失,《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

损失,取消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它非正常损失。这样对非正常损失的准确规定是一大进

步,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和征税人,充分体现税务机关人性化执法的理念。

二、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与实施为企业非正常损失事项的计税纳税

与会计处理带来了新的变化,现举例说明有关非正常损失税务会计上的账务处理:

【案例1】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

现,库存原材料短缺5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
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5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5000×17%=850(元)不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

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000

贷:原材料5000

借:管理费用4500

其他应收款———李某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000

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5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

险公司赔偿1000元。此时应把损失的原材料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包括对应运费部分的进项

税额)予以转出,连同损失的原材料成本一并计入“管理费用”。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

原材料价格进项税额=(5000-500)×17%=765(元);

运输费进项500÷(1-7%)×7%=37.63(元);

应做转出的进项税额为765+37.63=802.63(元)。

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302.63

贷:原材料4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2.63

借:管理费用4302.63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1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5302.63

由此可见,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对“非正常损失”所做出的新的界定增强了税务机

关对这类事项认定的操作性,只需关注企业货物被盗或霉烂变质带来的损失是否进行了进

项税额转出,其他事项如自然灾害等带来的损失不必监察,以减少工作繁杂度;同时,更

多情况下的企业存货损失进项税额不必转出,减轻了企业纳税负担,账务处理也得到了简

化。

这里需要注意,在处理产品或废旧物资时,发生销售价格下调的因素,则不属于“非正

常损失”的核算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

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的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

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

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在实际操作

中,纳税人如果遇到货物损失时应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发生由于

销售价格下调而引起“正常损失”的业务处理,企业应保留相关证据,或由中介机构出具

货物损失鉴证,确保正常损失的真实性,以取得税务机关的信任和认可。

三、非正常损失不同会计处理对增值税的影响

虽然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是会计上对此的不同处理可以对

增值税产生一定的影响。根据税法分析,不得抵扣的是发生非正常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

应转出这部分进项税额。

【案例2】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2005年初购进一批价

值20万元(不含税)的原材料,进项税金34000元,由于露天堆放,导致雨淋腐蚀毁坏,

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含税收入5万元。
会计处理如下: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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