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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告诉你大家最关注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


1.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获利年度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
2.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何时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四条规定,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纳税人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需要报送的资料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在2015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修订之前,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暂不需提供“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情况。
4.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和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能否同时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二十二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不得同时享受。
5.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5万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可否享受财税〔2015〕34号文件的优惠政策?
答:《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不可享受此优惠政策。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只有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的规定享受相关优惠。
6.从事内陆养殖的企业,在享受减半征收优惠的同时是否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7.企业享受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8.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法规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9.研发费加计扣除和残疾人工资薪金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能否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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