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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花税、车船税的会计分录? 2016年我司在审计时,普华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不再管理费用列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按照这个要求,印花税等会计分录为:Dr:税金及附加 Cr应交税金-***? 我司一贯将印花税、车船税直接计入管理费,即: Dr:营业费用-税金-车船使用税 Cr:银行存款 现在到底该怎样处理才是正确的?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不再在管理费用列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并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而是根据财政部在2016年12月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同时22号文件附则中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因此,应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应在2016年的相关报表中作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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