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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搬迁资产处理新规定 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对于政策性搬迁,其中必然要涉及到资产的处理。2009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由于118号文件导致了资产的重复税前扣除,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将118号文件宣布失效。公告规定,企业搬迁的资产,简单安装或不需要安装即可继续使用的,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就其净值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该资产尚未折旧或摊销的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或摊销。 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企业搬迁中被征用的土地,采取土地置换的,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净值,以及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为该换入土地的计税成本,在该换入土地投入使用后,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限摊销。 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企业在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执行。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第二十六条) 公告的规定,对于搬迁时间跨度较长的企业,账务处理可能需要做很大的调整,增加很大的工作量,为此,2013年0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新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公告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凡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政策性搬迁被征用的资产,采取资产置换的,其换入资产的计税成本按被征用资产的净值,加上换入资产所支付的税费(涉及补价,还应加上补价款)计算确定。 本公告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二十六条同时废止。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王子****青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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