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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对税前扣除坏账损失的条件有何不同 问:内外资企业对税前扣除坏账损失的条件有何不同? 答:(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七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⑤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第84号)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企业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相关审批资料。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坏账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①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②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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