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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之申报审批工作规程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9]84号)规定进口税收先征后申报、审批工作规程如下: 第十一条进口企业一般应在货物报关进口一年内,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办理返税。政策文件对返税期限另有规定的,按文件规定执行。进口时间以海关接受企业正式申报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进口企业在申请办理返税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返税的书面报告; (二)进口货物返税申请表(纸质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格式见附件1、2); (三)经海关、国库经收处(银行)盖章齐全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四)“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付汇证明联,加盖企业公章); (五)进口配额证明或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六)进口合同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七)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纳税地海关应在收齐进口企业返税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返税申请材料进行初次审核,需要审核确认的内容包括: 1.进口企业及进口货物可以享受返税政策; 2.进口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进口; 3.进口货物数量在进口配额证明或其他证明允许的范围内; 4.《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真实准确,所列税款已经全部缴入国库,此前没有办理过返税; 5.企业报关的其他材料完事、真实,已按要求加盖企业公章; 6.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确认无误后以关发文的形式出具初审文件(格式见附3); (三)在进口企业《进口货物返税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海关单证专用章; (四)将初审文件连同进口企业申请材料密封报送所在地直属海关。 (五)如发现进口企业报送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应将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并在企业返税申请表上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四条直属海关应在收齐返税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纳税地海关报关的初审文件及进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复审; (二)确认无误后以关发文的形式出具复审文件(格式见附3); (三)将复审文件及进口企业返税申请材料以机要方式报送财政部(预算司),同时抄报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 待具备条件后,财政和海关部门应通过电子方式交换税单信息,取消纸质税单的寄送。 (四)如发现纳税地海关报送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应将材料退回纳税地海关,并在企业返税申请表上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五条财政部应在收齐返税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直属海关报送的复审文件及进口企业申请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二)确认无误后以部发文的形式出具批复文件; (三)将批复文件连同《海关专用缴款书》原件通过机要方式传递至直属海关,并抄送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和纳税地省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四)如发现直属海关报送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应将材料退回直属海关,并在《进口货物返税申请表》上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十六条直属海关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部批复文件转发至纳税地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部批复文件转发至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省级人民银行分行机构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部批复文件转发至纳税地国库。 第十七条纲税地海关收到直属海关转发的财政部批复文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核对批复文件中的应返税款数额; (二)确认无误后向申请返税企业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注明财政部的批复文号; (三)将《海关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收入退还书》送纳税地国库办理返税资金划拨事宜。 第十八条纲税地国库收到财政部批复文件和海关出具的《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审核《收入退还书》、《海关专用缴款书》和财政部批复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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