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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实务举例 例C公司出租房屋,同时又提供房屋维修,那么这项租房合同中订立的维修款也要贴花吗?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融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之所以如此,是解决避税问题,如果不如此规定,企业将税率低的项目金额扩大以避税)象你们公司,如果分开了,出租按千分之一贴花,房屋修缮按万分之三贴花,如果不分开,房屋修缮就不是修缮了,而是要和房租一样的税率了,你亏不亏呢。 例D许多合同是以外币计价的,贴花时外币按哪个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税贴花呢?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目前的外国货币需要换算,这里的牌价应当理解为中间价。就是说和美元,日元,欧元有标价,但其他货币就要再来一次换算,所以麻烦一点。 例E对于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签署的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的凭证,无需在中国境内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因此对于中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签署的适用外国法律的合同同样应判断其是否具有中国法律效力是否受中国法律保护,且是否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如合同内容具有中国法律效力且同样受中国法律保护且是印花税征税范围,则应贴花完税。 例F我公司是一间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C公司),其原境外公司A公司将C公司以RMB10000万转让给一间境外公司B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在境外签订完成。C公司持有A/B公司在境外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办理国内的相关变更手续。现遇到印花税如何缴纳的问题:1、C公司要求以股权转让合同的使用人身份缴纳印花税5万元=10000万*0.05%,依据为印花税法与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15条规定;2、主管税局要求C公司按转让价的二倍缴纳印花税10万元=10000万*0.05%*2,其依据为转让方与受让方都应缴纳印花税,但A/B公司为境外公司,印花税也不要求代扣找缴,这样不应找C公司收税,应找A/B公司收税才对;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五条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列法征税的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按规定贴花,因此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我们认为C公司并不是股权转让合同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更不是该项合同的印花税纳税人。纳税人是A、B公司,应当由A、B公司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而不应为保障税款入库而将印花税纳税义务强行移植给并非纳税人的C。 例G我公司与员工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这个合同是不是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财产租赁合同列举式征税: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承包经营合同不在其列,因为承包的是经营权而不是财产,而门店和柜台属于器具。 例H、我们公司将一块土地及厂房租给另一家公司,分别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请问土地租赁合同需要贴花吗? 因为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中对财产租赁采取了列举法,其中并不包括土地租赁,因此土地租赁不征收印花税,从公平性角度考虑,房屋租赁贴花,土地租赁不贴花显然是不公平的,但考虑到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出台时为上世纪八十年代,土地控制还相当严格,土地租赁基本不存在,所以当时未将土地租赁纳入征税范围,出于此点考虑,有的省市均已出台相应后续政策,将土地租赁纳入印花税征税范围,但是如无地方后续政策支持,则不宜贴花完税。 实务当中如果房屋是考虑了地价的,因此对于房屋占地不宜划分为房租与地租,应全额作为房租,只对单纯的土地租赁不必贴花。 例I我们房地产公司以前售房合同是按购销合同征收的,但为什么现商品房销售合同印花税从购销合同改为产权转移书据呢?平白无故的增加了万之二的税负。 商品房销售合同,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商品房只是个货物,但对于购房者而言,却是个实实在在的产权,因此之前对销方按购销合同、购方按产权转移书据征税显系不合理,一份合同,但持有合同的两方税率却不一致,因此财税(2006)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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