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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时间段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一览 今年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又有了新的变化,国家对小微企业的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下面为大家梳理了不同时间段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变化情况,希望能够为大家的实务工作带来帮助。 不同年度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变化一览 第一时间段: 2008年-2009年: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第二时间段: 2010-2011年,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3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减50% 政策依据:(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 第三时间段: 2012年-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减50% 政策依据:(财税[2011]117号) 第四时间段: 2014年1月-12月: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第五时间段: 2015年1月-2015年9月: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第六时间段: 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5〕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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