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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会计、审计和财务的影响


《公司法》自1993年发布至今,已历经1999年的第一次修正和此后的多次补充说明,但快速发展的我国经济要求对《公司法》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以适应企业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在此背景下,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并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新公司法针对我国公司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从立法思想到条文措辞,都进行了重新设计与调整。
一、放松政府管制,突出企业自治
1993年的公司法,以服务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为目标。为保证国企改制有序进行,当时的公司法多采用强制性的条文。随着国企改制工作逐渐铺开,以及资本市场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政府逐步意识到应该通过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变政府管制为企业自治,以塑造真正具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的市场主体。新公司法充分借鉴了国际惯例,较好地区分了强制与自治的界限,在许多事项上赋予了企业充分的选择权。例如:新公司法或者取消了原来的某些规定(例如“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或者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例如将公司法定代表人扩展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或者在某些条款的法律规定上附加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字样;等等。
20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企业会计政策选择和职业判断的概念。作为企业经营的根本大法,新公司法立法思想的转变,必将进一步提高企业会计制度选择的灵活性。
第一,公司对外投资的比重不再受限制。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不再限制公司对外投资比重。但为了维护债权人利益,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二,公司上市不再要求连续三年盈利。新公司法删除了原来有关公司上市的规定,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与新修订的证券法重复。在新证券法中,公司上市只需满足“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等即可,无需三年盈利。
第三,取消法定公益金。原公司法规定公司自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公司法定公益金。新公司法取消了法定公益金的规定。企业利润分配的会计核算,也将不再设置“利润分配——提取法定公益金”科目,不会出现关于法定公益金使用的会计处理。
第四,股东利润分配标准可由公司章程规定。新公司法将利润分配的权利归还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也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按照全体股东约定标准分配。
二、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
新公司法为鼓励创业采取了两方面措施:降低公司注册门槛和鼓励兴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金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不要求股东人数最少二人,只规定五十人以下,最低注册资本金仅为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特别规定)。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新公司法只规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并且,不再需要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二)允许分次缴纳出资额
新公司法允许分次缴纳出资额,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股东在首次出资后,即可申请登记注册。
对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规定,发起设立时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三)增加非货币出资额的种类
新公司法扩大了企业注册资本的表现形式,除包括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项目外,还将原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扩展为“知识产权”,同时,取消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不超过百分之二十的规定,仅强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此外,新公司法还规定股东可以采用“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就意味着如采矿权、股权和债权等,理论上都存在充当注册资本的条件。当然,实践中还需要具体分析股权或债权的资质,比如无望收回的呆账,就不能纳入注册资本的范畴,因为这类资产无法承担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作用。
(四)批准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新公司法从实际出发,承认了一人公司的存在,并赋予其有限责任,但考虑到一人公司缺少内部制衡,更容易出现问题,因此,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做出了特别规定:提高一人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为十万元,并且需要一次性缴纳;一个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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