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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模式初探

夏旭昆
笔者在工作实践中感觉到近几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虽大力加强管理,但系统整体作用仍未能完全发挥出来,难以从根本上遏制交通违法行为多发的势头,原因之一是违法行为查处模式长期以来以交通民警现场查处的模式为主,在人车路矛盾日益突出、交通参与者素质参差不齐、执法者水平高低不同的现实条件下,难免力不从心。本文所探讨的“非现场执法模式”,就是要冀望于充分发挥交通管理系统性、综合性的内在特点,建立和完善交通管理执法体系,形成开放的、整体的、系统的、科学的执法格局,以期能推动交通管理工作新的飞跃。本文将对所获得的材科进行分析和研究,力图真实反映“非现场执法模式”的本质和发展趋势。使研究提出的工作思路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有辅助决策的参考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
一、“非现场执法模式”定义及分析
1997年4月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首先开发出“冲红灯自动拍照仪”并使用。在深圳取得实践成功经验后,全国各地纷纷前来参观、学习,1997年7月公安部对此专门发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交通监控系统查处交通违章做法的通知》(公交管[1997]141号),在各主要城市推广;1997年12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20xx年规划》将其列为“九五”期间交通管理科技发展的重点任务,要求在省会城市和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建立;1998年2月公安部再次发文《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路口闯红灯监控技术通知》(公交管[1998]23号),要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在98年年底全部使用这项技术。时至今日,全国绝大多数城市都已设立了这项技术。深圳在此基础上还陆续开发出了逆行、超速、车辆号牌识别等多项技术应用于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民警也逐渐使用摄像机、照相机来查处违法行为。
运用这些技术的执法模式民警传统的查处违法行为模式相比显然有别,因此准确地与交通概括它的名称对于开展执法研究、后勤保障、规范管理有着重要意义。而目前全国几乎都以其设备的功能作为名称,称之为“监控设备”、“电子眼”、“电子警察”、“非现场执法系统”等等,不一而足。笔者认为这些名称尚不能完全概括、描述这种新型交通管理执法的定义,同时缺乏一定的前瞻,应当从其执法的模式来归纳定义较为准确。
从执法模式来看,传统的交通管理执法模式为交通民警在道路上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予以纠正,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处罚的,再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处罚决定(见公安部46号令《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及《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相关规定),这里首先是交通民警要在现场主动发现交通违法行为并直接与违法行为人接触,再依程序做出处理,按此程序规定只可能从现场做起,否则谈不上“予以纠正”,其次是整个过程必须依靠民警来完成。而新型执法模式与传统执法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违法一旦发生即可以形成视听资料记录在案,行为人并不是在违法现场马上得知自己已被记录,而是在经视听资料经审查无误成为行政处罚证据后才按程序接受调查并接受处罚;此外,从证据的特点来看,视听资料的突出特点是能形象、生动、直观地反映案件事实,这是其他证据无可代替、比拟的,但视听资料保存依赖于一定的载体,如果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者有人对视听资料进行拼接、剪辑或伪造,视听资料就会出现失真或虚假。因此对视听资料应认真审查,方可用做定案的依据。这就决定了这个审查过程不可能在违法现场完成。据此,可初步归纳定义为:道路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模式,是指利用摄录器材、设备等方式收集视听资料,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记录并依法处罚的一种新型执法模式。
非现场执法模式特点:1、取证手段多样性,收集方式是利用科技监控设备、摄(录)像器材、经查证属实的群众举报资料等多种方式;2、确认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为视听资料,当审查确认后成为行政处罚证据时,按证据分类属于物证、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本证,具有客观准确性、便利高效性的优点,能形象、生动、直观地反映违法事实,这是其他证据所无法代替、比拟的;3、违法行为在现场被制作记录成为视听资料,经审查成为证据后方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
二、“非现场执法模式”的法律依据。
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视听资料是行政诉讼证据之一;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视听资料是民事诉讼证据之一;1997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七)项规定视听资料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以上三法都有视听资料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规定。
目前我市主要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相关条款来进行执法,但尚无系统、完整地施行“非现场执法”的法律依据,因此,非现场执法模式亦要遵循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第一是以事实为根据,采用录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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