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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

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
(2022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节约机关运行成本,促进机关高效有序运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人民团体机关,党政机关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运行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付给工会的不动产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保障,是指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能、资等进行统筹、配置、管理、监督等后勤服务保障活动。
第四条
机关运行保障应当遵循资产集中管理、事权财权匹配、标准规范健全、资集约共享的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坚持统筹规划、优化配置、均衡保障,提升保障效能。
第五条
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满意度。
第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运行保障的组织实施,指导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省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全省机关运行保障制度、标准和集中统一管理事项指导目录,对全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机关运行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同级机关之间应当建立密切协作、互相配合、信息共享的机制,共同做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第八条
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和标准,规范使用经费、资产、服务、能、资等,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二章
保障制度
第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征求服务保障对象的意见后,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制定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和开支标准。
第十条
机关运行经费按照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进行管理。属于机关用地规划利用、办公用房配置维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集中办公区后勤保障等集中统一管理事项的机关运行经费,纳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制度,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
机关运行保障项目需要进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机关资产实行综合管理、预算保障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实行规划、建设、购置、登记、配备、使用、保管、维护、处置等全过程集中统一管理。涉及资产处置的,应当经财政部门同意。
各级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机关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接受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闲置资产进行统一管理、运营、处置,扣除相关成本后,收益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工作制度,除涉及安全保密等特殊事项外,应当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依法公开择优确定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p制度,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p、评价等工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实施,提升保障标准化水平。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信息化管理系统和信息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保障效率。
第三章
服务保障事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机关设施的规划建设、权属用途、调配使用、处置利用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机关不得擅自办理土地利用、调整、处置、商业开发、拆迁占地手续。
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机关用地用途与权属的,应当征求管理该宗地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建设、权属用途、调配使用、维修处置、物业服务等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服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级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规划,推进集中办公。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后,可以将闲置办公用房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将闲置办公用房通过公共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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