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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页共NUMPAGES2页 探析单位设定末位淘汰制度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318020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浙江台州) 所谓末位淘汰制,是指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所设定的考核指标体系,并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而实际生活中,部分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末位淘汰制”的内容纳入劳动合同中,而在具体实施“末位淘汰制”时,往往以部分员工考核不合格,在绩效管理中排名靠后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该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末位淘汰制”是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岗位的实际情况所设定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管理制度。该种管理方法引入员工激励机制,使企业充满生机,能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并促进企业的发展,应予支持。另外,用人单位将“末位淘汰制”引入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亦未提出异议,可视为劳动者认可该种绩效考核的形式,故“末位淘汰制”应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种观点:“末位淘汰制”虽然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对业绩居于末位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若无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而目前“末位淘汰制”并非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故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在于: (1)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地位的不平等性,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是进行严格限制的,以期在一定程度上衡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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