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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党建党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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