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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法〔共7篇〕

第1篇: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法
江西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施行方法》、《江西省施行方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方法。
第二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在江西省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方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信息证明,主要用于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的安康及自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获得国籍、获得公民身份和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江西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国家卫生和方案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管理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委托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负责全省《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保管、发放等详细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方案申领、保管发放、证件调拨、鉴定、信息监测、分析^p评估、人员培训、业务指导和签发资料档案管理等详细事务。
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签发机构向本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第七条《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领发放制度。省卫生计生委每年按照各设区市上一年度申领方案确定各设区市的年度需要数量,申领方案原那么上不超过上一年度妇幼卫生年报活产数的120%。
〔一〕签发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签发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包括首次签发、换发、补发、废证登记本〕,到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办理。
〔二〕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出库登记本》,到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办理。
省直管县原那么上按属地化管理原那么,如需与省级直接对接,须报设区市备案同意。
〔三〕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须持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管理机构申领证、申领人身份证明和上一批次《〈出生医学证明〉出库登记本》,到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办理,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数量原那么上按照年度、季度方案执行。设区市申领数量超出方案,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需向省卫生计生委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超方案原因。省卫生计生委根据超方案原因和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增订情况等确定增加发放数量。
第八条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应建立发放登记制度,统一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订的《〈出生医学证明〉出库登记本》。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证件的出入库登记制度、签发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统一使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订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本》,将签发资料分类归档,定期核查,做到底清账明。
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推动信息化建立,实行《出生医学证明》打印签发。推进卫生计生与公安部门信息互联共享。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建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和法制教育,严厉惩办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的空白证保管要符合“二锁”〔内屋门锁和铁柜锁〕、“三铁”〔铁门、铁窗、铁柜〕、“四防”〔防盗、防火、防潮、防鼠虫〕的标准;实行专人保管,按号码顺序发放、使用,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发放流向表》;如发现空白证丧失,立即封锁现场,查找丧失原因。情况严重的,立即报案,协助公安部门破案,将情况及时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并及时将丧失证件登报作废。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必须指定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专用章,证、章分开管理,严禁在空白证上盖章,管理人员报同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发放给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印章式样送户口登记机关备查,并逐级上报至省妇幼保健与优生优育协会备案。
第十一条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等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情况,不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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