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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200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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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20__)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文件粤高法发[20__]1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或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了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平等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充分利用劳动仲裁资源和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合法公正及时、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等原则。
第二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医疗费用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是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
第五条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自然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产生纠纷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起诉的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诉人或被告并可视案情需要将施工的自然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列为被诉人或被告、第三人。
第六条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已接受其申请材料的凭证及尚未受理的证明。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实不存在鉴定、延误送达、移送管辖、案件排期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中止事由的应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可以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及尚未裁决的证明。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劳动者申请的应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的“三日”、“五日”均指工作日。
第八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应先就劳动争议事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九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应作如下理解:(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其仲裁请求涉及数项分项计算数额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二)劳动者要求按国家法定标准执行工作时间、享受休息休假的争议以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本意见第二条规定的社会保险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涉及仲裁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分别就仲裁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作出裁决。
第十条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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