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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外汇检查工作介绍
一、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体制的建立

1993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取消外汇留成与上缴,建立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制度,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

1996年底,我国又取消了经常项目下的其它汇兑限制,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义务,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条例》的指导思想

将市场化机制引入外汇领域
充分体现最新的外汇改革成果
强化间接管理措施,弱化行政管理手段
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条例》的特征

违规行为界定更加清晰
违规行为处罚更加严厉
适用主体更加宽泛
宽进严出
重公轻私
三、外汇检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对象

1994年以前:外贸和工贸企业;
1995年至2000年: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2001年至2003年:中资外汇指定银行、证券公司;
2004年至2006年:外资银行、中资银行、保险公司、企业。
(二)检查内容

1994年至2002年:售付汇、外汇账户、逃套汇等;
2003年至今:收结汇、外债、资本金及外汇资金异常流入等。
(三)检查方法

1994年至2002年:现场检查为主,现场检查中又以手工翻阅凭证为主。

2003年至今: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通过对非现场监管数据和信息的综合分析,确定检查的重点目标和检查内容,提高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四、银行合规经营外汇业务的整体情况

(一)中资银行

(二)外资银行

第二部分

资金流入与结汇

一、违规流入资金	

(一)外资银行外债头寸超核定限额或未按规定报备	
(二)外债流入违规	
(三)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超限额	
(四)离岸银行业务(一)外资银行外债头寸超核定限额或未按规定报备单位:亿美元单位:%03、04两年我国外债的突出特点是:外债流量成倍增加,外债总规模持续增长,短期外债占比继续攀升。外资金融机构(主要为外资银行)外债净流入占当期全部外债流入比例偏大。2005年,外债净流入呈下降趋势,但短期外债仍呈快速增长势头。主要原因2004年5月,有关部门出台了《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办法》为有效控制外债规模,防范外债风险,促进境内中、外资银行统一监管提供了政策依据。2004年6月21日,外汇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进一步细化了短期外债的核定方法、外债登记以及担保和外汇贷款结汇等问题。外资银行在相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一些违规行为和异常的情况:(二)外债流入违规2002年7月16日,某行为一公司(非外商独资企业)办理境外汇入款1笔2000万港元,未经外汇局登记,银行直接将该笔资金转入公司的外债专户分拆成11笔存外汇定期
9笔外汇存单质押贷人民币3734万元
解约后外汇汇出
在上述过程中的三个行为:(三)银行结售汇周转头寸超限额2005年9月22日,外汇局发布了《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

提出“结售汇综合头寸”的概念,即外汇指定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通知》规定,头寸核定实行限额管理,现阶段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的管理区间下限为零、上限为外汇局核定的限额。

准许已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实行“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管理,尚未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仍然按照《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银发[1996]202号)的规定,实行结售汇人民币专用账户余额管理。(四)离岸银行业务离岸银行业务与在岸业务相互渗透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银行利用离岸与在岸业务的联动作用,将离岸资产风险转换为在岸资产风险,影响外汇政策实施效果。

二是银行离岸业务头寸与在岸业务头寸间抵补量管理缺乏控制,突破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之间限定的渗透比例。

三是通过离岸部向境外指定企业放款。上述几种情况产生的影响二、违规收汇、结汇	

(一)资本金和外债违规结汇	
(二)国内外汇贷款结汇	
(三)贸易项下违规收汇	
(四)个人结汇(一)资本金和外债违规结汇《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支付结汇制度

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

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偿还人民币债务,外汇局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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