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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陕西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经济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和职责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四章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的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之间或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订立的经济合同。 第三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小型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及企业联合经营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的同时,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经济合同管理机关和职责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的主管机关,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合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设立经济合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经济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三、进行合同鉴证,确认无效合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四、调解、仲裁合同纠纷; 五、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六、监督检查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经济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系统的经济合同。主要职责是:组织所属企业学习和贯彻经济合同法律、法规;制定本系统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监督检查所属企业依法订立、履行经济合同;调解本系统内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辖区乡镇企业、村办、街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济合同。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经济合同。主要职责是:设立或指定经济合同的专(兼)职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并配备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依法签订、履行经济合同;按时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参加“重合同、守信用”活动;接受经济合同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通过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对不依法订立、履行经济合同或者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有权拒绝办理贷款、拨款和结算等业务。 第三章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条订立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自批准后生效。 经济合同的鉴证或公证实行自愿原则(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当事人约定鉴证或公证的合同,自鉴证或公证后生效。 第十一条订立书面经济合同时,凡国家已规定统一格式的,应使用统一的标准合同文本;国家未规定统一格式的,其条款应符合《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经济合同必须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的格式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的内容必须具备《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及有关法规所列的条款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条款。 第十四条经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须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解除合同手续。 第四章经济合同的管理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无效经济合同,应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的暂行规定》进行确认。 第十六条确认和处理无效经济合同案件时,为避免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中止合同履行,查封、扣押、暂停支付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并保存价款,以及法律准许的其它行政措施。行政措施的效力限于案件涉及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采取前款措施,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七条因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另一方利益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另一方应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另一方放弃追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追缴违约方应偿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上交国库,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八条下列行为属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一)假冒其它组织或他人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 (二)伪造的经济合同; (三)倒卖的经济合同; (四)非法转让的经济合同; (五)倒卖国家限制或禁止流通物品的经济合同; (六)倒卖国家计划供应物资、票证、发票、批件、许可证、执照、提货凭证、有价

一条****彩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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