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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医共体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县域医共体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县域医共体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县县域医共体建设,促进分级诊疗,优化医疗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医疗资源下沉,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一、管理范围本制度所称远程医疗服务主要指我县医共体内县、镇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远程诊疗活动。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发起方”),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发起医疗援助需求,由县级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受邀方”)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平台支持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发起方患者诊疗提供远程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二、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一)县镇两级医疗机构基本条件。有在本机构注册、符合远程医疗服务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完善的远程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信息化技术保障措施。(二)县镇两级医疗机构人员基本条件。发起方与受邀方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安排相应医务人员参与远程医疗服务。发起方要有1名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陪同,技术人员短缺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医生陪同:受邀方至少有1名具有相应诊疗服务能力、独立开展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医师(可多点执业)为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根据患者病情,可提供远程多学科联合诊疗服务。各医疗机构需有专职人员负责仪器、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的定期检测、登记、维护、改造、升级,符合远程医疗相关卫生信息标准和信息安全的规定,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系统(硬件和软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满足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需要。(三)设备设施基本条件。1、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应当满足图像、声音、文字以及诊疗所需其他医疗信息的安全、实时传输,图像清晰,数据准确,符合《远程医疗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满足临床诊疗要求。2、重要设备和网络应当有不间断电源。3、远程医疗服务应建立稳定的网络环境,保障远程医疗服务信息传输通畅,有条件的可以建设远程医疗专网。三、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及有关要求(一)签订合作协议。县、镇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合作暂按医共体片区进行划分,但镇级卫生院可依据实际情况和患者需求与其他上级医院自由组合开展远程诊疗服务(可实行医共体内的一对一,也可实行医共体外的一对多),双方开展服务须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各方责任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二)知情同意。发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医疗服务,向患者说明远程医疗服务内容和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答署远程医疗服务知情同意书。不宜向患者说明病情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三)远程会诊。医疗机构之间通过远程进行会诊,不直接面向患者服务,受邀方提供诊断治疗意见,邀请方明确诊断治疗方案。1、发出邀请。发起方需要与受邀方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开展个案病例讨论的,需向受邀方直接或通过平台发起邀请,邀请至少应当包括邀请事由、目的、时间安排、患者相关病历摘要及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医共体内可以协商建立稳定的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远程病理诊断等机制,加强上级医院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技术支持。2、接受邀请。受邀方接到发起方通过平台发出的远程医疗服务邀请后,要及时作出是否接受邀请的决定。接受邀请的,须告知发起方,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不接受邀请的,及时告知发起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将是否接受邀请反馈至平台运营方。3、实施服务。受邀方应当认真负责地安排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医务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的要求,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及时将诊疗意见告知发起方,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发起方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四)远程诊断。发起方和受邀方建立有对口支援或者形成医疗联合体等合作作关系的,由发起方实施医学影像、病理、心电、超声等辅助检查,由受邀的上级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具体流程由发起方和受邀方通过协议明确。(五)安善保存资料。发起方和受邀方要按照病历书写及保管有关规定共同完成病历资料,原件由发起方和受邀方分别归档保存。远程医疗服务相关文书可通过传真、扫描文件及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等方式发送。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咨询服务后,应当记录咨询信息。(六)远程服务价格。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管理、便民服务等,医疗机构应按照省、市医保部门项目收费管理标准执行,由受邀方向发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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