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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细则

员工管理细则15篇【优】员工管理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利组织实施《长庆油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长庆油田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长庆油田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长庆社保字6号、7号、长油242、243号、长庆社保字10号、宏人字44号、长油字160号文件及配套政策执行。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第六采油厂。第二章建立医疗保险的原则第四条员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要与企业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负担。第六条参保人员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与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义务相结合。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第九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体现效益原则,实行浮动费率。第三章实施范围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范围:1.合同化员工2.合同制员工3.宏田劳务工第十一条补充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油田各单位合同化员工、合同制员工、宏田劳务工。第四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和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各单位将单位和个人缴费全额上缴长庆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社保中心按规定留取部分基金后,定期按比例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缴费、单位划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下拔给各单位。第十三条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6%缴费,员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费(新参加工作人员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之月工资收入确定,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员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甘肃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缴费基数按甘肃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低于甘肃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甘肃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第十四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油田各单位缴纳,费率控制在5%以内。单位缴费基数由上年度单位员工工资总额构成。第五章员工个人医疗帐户第十五条员工医疗个人帐户由基本医疗帐户和企业补充医疗帐户两方面构成。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帐户:由单位划转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1)单位划转:按照本人缴费基数划转记入个人账户,具体比例为:30周岁以下1.5%、31周岁至45周岁1.7%、4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2%。(2)个人缴费:全部计入账户。第十七条企业补充医疗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转后计入账户。第十八条员工医疗个人帐户用于支付员工的门诊药费,每年初按规定比例和基数核定帐户后,每年末由员工持门诊购药发票进行报销。第六章住院管理第十九条员工因病住院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急诊和急救外,凡我厂参保员工,必须在定点医院(见附表1)就诊、住院。第二十条员工出差因突发病急需住院治疗时,可就近异地住院,但应在3日之内通知本单位人事部门补办住院审批手续,待病情稳定后速转回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第二十一条员工因突发病可在120急救中心抢救治疗,待病情稳定后转往定点医院继续治疗。第二十二条员工住院前须向厂人事科(党委组织科)报备,由人事科(党委组织科)开具《长庆油田就医就诊审批表》后方可住院治疗。第二十三条参保职工因定点医疗单位条件所限确需转院往非定点医疗单位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单位提出转诊意见,再由厂人事科开具《长庆油田员工转外就医审批表》并上报社保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外治疗。在非定点医疗单位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统筹基金中报销时个人自负部分提高3个百分点。第二十四条员工出院规定(1)、员工在住院药费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①疾病诊断证明书②出院证明书③住院费用发票原件④住院明细结算清单原件⑤本人身份证(双面)及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存折)复印件(2)、员工在出院后15日内须持以上资料和《长庆油田就医就诊审批单》到本人所在基层单位进行初审,基层单位整理后报厂人事科(党委组织科),由人事科(党委组织科)统一报送社保中心进行报销,当年发生的住院药费必须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送,跨年不予报销,对于跨年住院人员,应将当年医药费托本人亲属在年终前报销完结。第二十五条事先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或补办有关就医手续的,擅自外出就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第二十六条不予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1)因工伤、职业病、女工生育而发生的医疗费用。(2)职工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3)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4)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第二十七条按规定个人自负费用(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2)、冷暖(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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