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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普法活动宣传单(含五篇)

第一篇:124普法活动宣传单12·4普法亲爱的同学们:每年的12月4日是全国普法宣传日。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树立起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从而促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互结合,推进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2001年4月26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转的“四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通过开展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在全体公民中普及宪法等法律知识,使广大公民了解宪法、掌握宪法,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今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的第十一个全国普法宣传日,也是“六五”普法规划开始实施以来的第一个全国普法宣传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六五”普法规划公布并确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十项主要任务之一:“要充分运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系列主题宣传活动,不断扩大法宣制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可见,“12·4”普法宣传的完成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着重大意义。在党的号召下,法学院顺应潮流,连续6年来,结合自身专业特点,在“12·4”全国普法宣传日制作大量的宣传材料,并举办各种活动,为大家进行普法教育。如今又值“12·4”的来临之际,在依法治国的号召下,在全民普法的需求下,在作为学法者责任感的要求下,法学院将围绕“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弘样法治精神”的主题,秉承历年传统,并与校团委、校法律援助协会、院团委法律援助协会合作,开展一次深入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的活动。活动当日,法律援助协会组织的普法讲师团去惠济区、夹岗小区、庙张社区进行普法教育义务讲解,法学院深入学生宿舍、教室、餐厅对广大在校学生进行普法调查,并为广大在校学生传送法律、解答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疑惑,为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对于法律你有疑惑吗?没关系,与法律有着很深渊源的法学院将会认真组织好今年的“12·4”校园系列普法宣传活动,届时我们会邀请多位法学院资深老师前往普法现场的咨询点担任指导老师,耐心解答同学们法律方面的各种疑问。我院将在此期间进行普法宣传,届时有一系列普法活动期待你的参与。普法活动主要包括开展法律讲座、展板展示、分发普法调查问卷、分发法律知识宣传单、万人普法签名、有奖竞猜、微博互动、设立法律咨询点、普法图片展览。由法律援助协会组织成立的普法讲师团于12月1日去惠济区、贾岗小区、庙张社区进行普法教育义务讲解,同时进行普法宣传。希望我们的普法活动能带给您些许帮助,让您更加了解我国的法制建设进程,更加了解法!校团委法学院校法律援助协会第二篇:普法宣传单土地普法宣传1、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收入、罚款执法依据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2、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种类: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执法依据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经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3、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拆除建筑物和其它设施、罚款执法依据和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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