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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之法律知识部分-宪法之人民检察院篇

第一篇:2014年安徽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之法律知识部分-宪法之人民检察院篇【导读】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为您提供:2014年安徽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之法律知识部分-宪法之人民检察院篇,欢迎加入安徽事业单位QQ群:119499091。更多信息请关注安徽人事考试网http://wuhu.offcn.com推荐阅读:2014安徽省事业单位考试笔试面授辅导课程2014安徽省事业单位考试笔试网校辅导课程2014上半年安徽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专题1、人民检察院的性质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全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如军事检察院。3、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原则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原则主要包括:(1)独立原则;(2)方便原则;(3)协作原则;(4)平等原则。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主要包括:(1)立案侦查;(2)批准逮捕;(3)提起公诉;(4)侦查监督;(5)审判监督;(6)执行监督。【例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的立案活动实行监督。A.审判机关B.公安机关C.税务机关D.工商行政机关【解析】B。更多内容查看安徽人事考试网、安徽公务员考试网、芜湖人事考试网、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第二篇:2014年安徽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之法律知识部分-宪法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篇【导读】安徽事业单位招聘网为您提供:2014年安徽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之法律知识部分-宪法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篇,欢迎加入安徽事业单位QQ群:119499091。更多信息请关注安徽人事考试网http://wuhu.offcn.com推荐阅读:2014安徽省事业单位考试笔试面授辅导课程2014安徽省事业单位考试笔试网校辅导课程2014上半年安徽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专题【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宪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体现者。它集中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名额不超过3000人。《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1)修改宪法;(2)监督宪法的实施;(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7)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8)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9)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10)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1)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12)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1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1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1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地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隶属关系,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另一方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常务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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