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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法律基础》网上大作参考答案5篇

第一篇:2014年《法律基础》网上大作参考答案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现代远程教育2012年春季学期《法律基础》大作业《法律基础》大作业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简答题:承担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条件与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何不同?答:首先要明确两种责任的性质是不同的,一种是违约责任,以合同为基础,一种是侵权责任,以发生特定的法定事由为基础。其次,两者存在竞合的情形,就是所谓的责任竞合。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60分)1、案例分析题: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合同,约定甲供给乙狐皮围巾200条,总价6万元,但合同没有规定狐皮围巾的质量标准和等级,也未封存样品。甲如期发货,乙验收后支付了货款。后乙因有20条围巾未能售出,便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起诉,其诉讼代理人在审理过程中又主张合同无效。问:本合同是否有效?甲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是经过双方真是的意思表示作出的,并且已经实际履行。所以合同已经生效。合同中未规定质量和等级,乙方已经接受货物并支付了货款,说明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甲方不需要承担位违约责任2、案例分析题: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B、C、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入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将阳台上的另一盆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问:甲和路人E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一、掌上电脑应由搬家公司和员工乙承担连带责任,如公司赔偿,则之后公司可向乙追偿;名贵兰花应有搬家公司赔偿,并且之后公司不可向丙丁追偿。法条依据: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理由:员工在从事职务行为中造成侵权损害,由单位承担责任;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责任,单位赔偿后可向员工追偿;偷电脑系乙故意,故承担连带责任,花瓶系“不慎”所致,故丙丁不承担连带责任。二、丙丁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法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丙丁共同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行为人的,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案例分析题:刘某系某乡女村民,已生育三个女儿,现在又怀上了第四胎。乡村两级干部决心把她作典型处理。于是,在某日一大早便破门而入,将还在睡梦中未来得及穿戴整齐的刘某强行带到村委会教育了一整天,并决定取消其读小学三年级的女儿“三好学生”称号。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乡村干部的行为侵犯了刘某作为公民的哪些宪法权利?此例中乡干部对刘某实行了人身强制措施,侵犯了刘某的人身自由权。另外,其女儿的“三好学生”称号是学校给予的荣誉,乡村干部没有权利剥夺。答:侵犯了刘某的人身自由权、住宅不受侵犯权和人格尊严权。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本案中,乡村干部破门而入,在一名妇女未穿戴整齐的情况下将其强行带走,并限制人身自由达一天之久,显然侵犯了刘某的人身自由、人则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4、案例分析题:被告人张(男,20岁)与被告人赵(男,19岁)一起在外游荡,因身上所带钱财所剩无几,便商量去抢劫附近的杂货店。两人用剩余的钱买了两把匕首。晚10时许,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一边大声说:“深更半夜的,你们干什么?”一边去开门。开开门后,二人见店主身材魁梧,难以对付,扭头就跑,店主急忙追赶,将被告人张抓获。后赵也被逮捕归案。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答:是犯罪预备,因为张某和赵某购买匕首及深更半夜去敲杂货店门的行为是为实施犯罪而创造便利条件。这两个行为并不是抢劫行为的构成要件。抢劫行为要实行了暴力,威胁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2人并未实施上述行为,故不成立犯罪未遂,而是犯罪预备5、案例分析题:犯罪嫌疑人严文,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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