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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补偿方案调整

第一篇:2014补偿方案调整重要通知根据南充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下发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的通知》(南卫发〔2014〕57号)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县新农合补偿方案调整如下:一、县内一般乡镇卫生院及分院:起付线100元,补偿比例80%;二、县内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生指导站,友宜医院:起付线150元,补偿比例80%;三、南充市中医院、南充市妇幼保健院、南充市身心医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内4家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补偿比例70%;四、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南充市中心医院、南充市精神卫生中心、:起付线600元,补偿比例50%;五、南充市外四川省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800元,补偿比例45%;六、除上述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补偿比例40%;七、公办医疗机构保底35%;八、年度封顶线:15万元。九、其他补偿,继续执行营府办发〔2013〕33号原补偿方案规定。本方案2014年4月1日起执行,以新农合系统核算为准。由于补偿比例调整,请各定点医疗机构加大宣传力度并及时结算前期病人,请各位参合人员,特别是县外就医群众及时报账,以免受到损失。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第二篇: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附件: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为巩固和完善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在《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赣卫农卫字„2008‟7号)的基础上,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制定本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以为民、利民、便民为出发点,努力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二)坚持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设区市直属开发区也可以将新农合补偿、定点医疗机构监管等委托邻近的县(市、区)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以设区市为单位进行统筹,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三)坚持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规避透支风险,充分发挥基金效益。(四)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提高大病统筹补偿的受益水平,积极扩大受益面,从2010年起,各设区市要有三分之一的县(市、区)开展门诊统筹工作。二、参合对象持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包括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数)为单位参加,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任职期间列入参合对象。每年第四季度开始收缴农民次年参合自缴费用,年底基本完成,外出务工、经商农民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春节前后。在收缴农民个人参合自缴费用后,应给农民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缴款专用收据。新生儿参合政策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三、基金管理(一)基金筹集继续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从2010年开始,新农合筹资水平每人每年提高到150元,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为120元/人,其中,中央财政60元,省财政54元(省直管县57元)、设区市财政3元(省直管县0元)和县财政3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各地要积极探索符合当地情况,农民群众易于接受,简便易行的新农合个人缴费方式。可以采取农民定时定点交纳、委托乡镇财税所等机构代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代收或经农民同意后由金融机构通过农民的储蓄或结算账户代缴等方式,逐步变上门收缴为引导农民主动缴纳,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扶等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2009年参加无偿献血的农民,其本人或直系亲属参加2010年新农合,个人缴费按《关于落实农民无偿献血免交新农合参合自缴费用的通知》(赣献血办字„2008‟2号)要求执行。积极鼓励企业资助农民参加新农合。(二)基金分配1、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等按《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赣财社„2004‟124号)和《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赣财社„2008‟30号)要求执行。2、大病统筹基金中央及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全部计入大病统筹基金,设立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农民参合自缴费用不低于20%计入大病统筹基金,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农民参合自缴费用全部计入大病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对参合农民住院可报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的补偿、各统筹地区规定的门诊大病(慢性病)补偿、住院分娩补偿和门诊统筹补助。政府另行安排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大病医疗救助和由计划生育部门承担的计划生育费用等不列入新农合补偿范围。3、门诊基金(1)家庭账户基金农民参合自缴费用计入大病统筹基金后剩余部分为参合农民本人的家庭账户基金,中央及地方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资金不计入家庭账户。(2)门诊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从大病统筹基金划分出来,不高于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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