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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林场2012年森林防火责任状

第一篇:XX林场2012年森林防火责任状XX林场2012年森林防火责任状本责任状,由林场与直接责任人签字,一式两份认真落实。林场:直接责任人:(签字)签字)2012年X月X日(孙吴县XXXl林场2012年森林防火责任状为贯彻执行《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省、市、县及《孙吴县森林森防火野外火源管理办法》以及我局森林防火会议精神,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切实做好森林防火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我场林业发展。本着“盛世兴林,防火为先”的工作思路,结合我场实际情况,林场与XXX直接责任人,签订如下责任状:一、本责任状所称的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林地、草地和湿地地表植被燃烧的火源,包括生产、生活用火及其它火种。二、森林防火实行责、权、利、相对统一的原则。经营森林、林木、林地、耕地、草原、草地的业主和厂、矿等私人企业的法人为野外火源管理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负责生产经营区域内和周边的森林防火预防和扑救工作,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三、野外火源管理直接责任人职责: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主动与管理单位签订《防火责任状》或《防火保证书》,对在本经营区工作的家庭成员和雇佣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严格控制本经营区域内和周边的火源,不携带火种在野外生产作业。四、春季森林防火期为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森林防火期为9月15日至11月15日。气候特殊年份,由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提前进入或延期解除。高森林火险期,由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决定进入和解除的具体日期。五、森林防火期,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用火必须经县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责任人负责本责任区域内和周边用火管理,在规定时间,经批准后统一组织秸秆点烧等农事用火行为,并负责用火安全的监管防范。未经批准违规点烧行为,无论成灾与否,都将严厉追究行为人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标准的上限处罚。引起森林火灾的,对行为人依法严惩,并追究其所在责任区责任人责任。森林防火期,野外作业人员不得携带香烟和火种,在外用餐问题必须通过带饭、送饭等方式解决。对野外吸烟的按照野外违规弄火查处,严厉追究行为人责任。引起森林火灾的,对行为人依法严惩,并追究其所在责任区内的直接责任人责任。责任人无论在何时何地发现火灾,要及时安全的采取扑救措施并向上级如实上报火情,不得谎报、瞒报、不报非森林防火期,在野外因生产作业或其它原因用火,要有专人看守,用火作业结束后,要清理火烧地,因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或遗留火险隐患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行为人和责任人责任。在野外从事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一切乱砍、乱伐林木和生活烧材、乱占林地毁林开垦,禁止一切私拉盗运木材,禁止扑杀野生动物和破坏珍惜野生植物,禁止牲畜践踏退耕还林的幼苗和工程造林区内林木。严禁毁林、毁草、毁湿烧荒违法开垦,发现扩大现有耕地面积的行为,严肃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涉及国有耕地(丰产林整地、草原熟化地及其它国有承包耕地)和国有放牧地的,经营承包权全部收回,依法还林、还草、还湿。六、森林防火期林区居民要签订“十户联防”协议,互监互保,共同遵守联防公约,其中一户引发森林火灾,其他联防户共同承担责任。对在林区居住的老人、儿童和痴呆疯傻、盲聋哑等无行为能力人员,要落实监护责任人。上述人员野外吸烟或违规弄火,严厉追究监护人责任,引起森林火灾的,追究监护人一切责任。七、经营森林、林木、林地、草原、泡泽和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的单位或私营业主,要承担生产经营区域内和周边的火源管理责任,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有效管理野外用火。其经营责任区域内和周边因生产、生活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除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外,经营业主或企业法人承担扑火费用,赔偿森林资源损失,并追究此火源管理责任区直接责任人责任。八、高森林火险期和重点森林火险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暂时禁止生活用火。禁止无证车辆和人员入山。携带火种入山的,按违规弄火查处。西部重点森林火险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外来车辆和人员进入。林区居民点周围的柈子垛、饲草堆等易燃物要彻底清理,及时检修维护供电线路。需要开设安全防火隔离带的居民点,要提前完成隔离带内的可燃物清理。因工作不到位,导致山火进村或火烧连营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森林防火期内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依照森林防火条例进行处罚。十、责任期2010年X月X日至2012年X月X日。不受责任人变动影响,如有人事变动应做好交接工作。十一、本责任状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责任状一式两份,林场及签状直接责任人各一份。第二篇:森林防火责任状(对林场)红安县林业科技开发服务中心森林防火责任书为切实搞好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根据《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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