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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篇:XX银行支付清算系统业务管理办法城商行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支付清算系统(以下简称:支付清算系统)的业务处理,确保支付清算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防范支付清算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接入支付清算系统的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清算中心)的会员行、成员行以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参与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支付清算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清算系统连接并在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备付金账户(以下简称:清算账户)的参与者,一般为独立法人。直接参与者辖属的分支机构经其法人同意,资金清算中心批准也可成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资金清算中心设立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参与者。第四条支付清算系统处理直接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信息业务,资金清算中心业务部门发起的内部转账业务,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五条支付清算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逐笔(批量)发起,实时传输,实时(定时)清算。第六条资金清算中心负责支付清算系统日常的业务处理和管理。第二章支付业务处理第七条支付清算系统支付业务的处理,从发起行发出信息起,经发起清算行、资金清算中心、接收清算行,至接收行止。发起行是向发起清算行提交支付业务的参与者。发起清算行是向支付清算系统提交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发起清算行也可作为发起行向支付清算系统发起支付业务。资金清算中心是接收、转发支付信息,并进行资金清算处理的机构。接收清算行是向接收行转发支付信息并开设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接收行是从接收清算行接收支付信息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也可作为接收行接收支付信息。第八条支付清算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一)普通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目前包括的业务为:普通汇兑、承兑划回、现金汇款等。(二)实时贷记业务,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贷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目前包括的业务为:现金、转账通存业务;网络密码汇款汇出业务。(三)普通借记业务,是指收款行向付款行主动发起的收款业务。目前暂无此类业务。(四)实时借记业务,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目前包括:现金、转账通兑业务;网络密码汇款支取业务。(五)其他支付业务。对于上述业务,普通贷记业务的操作按照大额支付系统汇兑业务办法执行,通存通兑业务、网络密码汇款业务均参照其管理办法执行。第九条直接参与者采取直联方式接入支付清算系统,收到实时业务应即刻处理,并向发起行返回回执。第十条用户密码、支付密码、账户密码等敏感内容在传输过程中将进行加密处理。第十一条付款行对发起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需要撤销的,应当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发送撤销申请,支付业务未清算的,必须立即撤销;已清算的不能撤销。第十二条发起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实时贷记业务回执信息时,可通过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发起重发指令,但密码汇款汇出业务除外。发起行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实时借记业务回执信息或密码汇款汇出回执信息时,可通过支付清算系统自动发起冲正指令。第十三条付款行对已清算的普通贷记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当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发出退回申请。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请,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发出退回应答。收款行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自行协商解决。收款行对收到的有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主动通过支付清算系统向付款行查询后办理退汇。第十四条参与者应加强对查询查复的管理,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应当及时发出查询,查复行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第十五条资金清算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的时间为30个营业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第三章资金清算第十六条经批准接入支付清算系统的直接参与者,由资金清算中心在支付清算系统中为其设立清算账户。第十七条直接参与者应加强清算头寸管理,在其清算账户中应有足够的资金确保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第十八条支付清算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实时变更相关清算账户的可用余额,日终根据上一清算日的清算数据汇总记账。第十九条支付清算系统的对账以资金清算中心对账数据为准,实时现金业务的调账以发起行为准,非实时业务的调账以资金清算中心为准。第二十条支付清算系统对清算账户不足清算的非实时业务,按时间队列排队等待清算;实时业务不排队,直接作拒绝处理。发起清算行根据需要可对排队待清算业务变更队列顺序。队列顺序的变更可变换到队首或队尾。支付清算系统提供撮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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