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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精选五篇) 第一篇:《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绿化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城市规划区和各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5类:(一)公共绿地:指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及公共小游园、街道和广场的绿地、人行道林带、花坛、绿岛等;(二)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三)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四)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五)城市及郊区的革命纪念地、风景名胜区。第四条各镇(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化规划;(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资质的验证;(四)临时占用绿地申请的审批;(五)砍伐、迁移城市绿化植物或拆除花坛、花带、花坪申请的审批;(六)城市绿化规划和设计方案的审批以及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第六条各镇(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市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工商、交通、电力、电信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二)旧城改建绿化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25%以上;(三)城市苗圃地占城市建成区总用地面积的2%以上;(四)风景区绿地占总用地面积的70%以上。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需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领取《绿化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方可施工。已批准的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二条城市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规划比例安排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确需变动时,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第十四条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和统建住宅区所需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预算中列明,投资比例根据建设项目和环境条件确定,一般应占项目土建工程投资的3%至5%。第十五条城镇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第十六条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综合验收范围,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领取建设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工程应当配套建设绿化用水管网,城市绿化用水量应当纳入城市供水计划。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各镇(区)管辖的公园、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所在镇(区)人民政府负责;(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四)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五)生产绿地(苗圃、花圃、草圃等),由其经营者负责;(六)铁路公路沿线、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防护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责任单位绿化建设的监督管理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绿化设施。已占用的,应当限期退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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