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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27

第一篇:【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27【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27职工工伤期间,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违法【文档简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原定劳动合同期满,则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案情介绍】小袁2001年12月底到蓝山矿业集团下属三矿工作,2002年5月补签了劳动合同,期限从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为止。2006年5月23日晚,小袁在4384工作面出煤时,被运转的煤镏子拉伤,即送矿务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中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左股骨中下段闭合性骨折,左胫前动脉损伤,作了钢板固定手术,2006年7月5日出院。出院后,小袁在家休息,后经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五级,蓝山矿业集团因未给小袁缴纳工伤保险费,支付各项工伤待遇。2007年1月,蓝山矿业集团以合同到期为由停发小袁的工伤津贴。小袁多次找蓝山矿业集团要求继续享受工伤待遇。2007年6月,蓝山矿业集团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再给小袁1000元生活补助费,终止与小袁的劳动关系。小袁以因工负伤,不同意终止劳动关系为由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问题】矿业集团能否终止与小袁的劳动合同?【无忧劳动法特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矿业集团不能终止与小袁的劳动合同。蓝山矿业集团与小袁的劳动合同真是有效,双方应受劳动法律和劳动合同约束。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是否可依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四十五条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原定劳动合同期满,则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用人单位无权要求终止或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关系。本案中,矿业集团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支付一定的生活费,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小袁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关键词】工伤终止劳动合同第二篇:【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10【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10解除劳动合同之偷盗公司价值七元的纱布的情形【文档简介】《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案情介绍】时某系一家纺织厂的职工,在工作中偷盗了价值七元的纱布,后被厂方发现。两年前,厂方曾经在职工大会上通过的《XX纺织厂内部管理规定》,其中规定:凡是有偷盗行为厂方财产行为的均和其解除劳动合同。厂方遂此规定做出与史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某接到通知后,很后悔,但是他认为自己因为家里有急用,偷了价值七元的纱布,情节轻微,并且已经给厂里写了检讨书和保证书,自己已在厂里工作10余年了,此次行为还系初犯,而厂方却将自己开除,张榜公布处理结果,丝毫没有关怀他、教育他,处罚也太严重了。于是时某提起了劳动仲裁。【问题】纺织厂解除与时某的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无忧劳动法特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纺织厂解除与时某的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合法。纺织厂做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虽然有人事任免权利,但是其在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时还是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而不能私自制定严于劳动法的规章制度。纺织厂的规章制度凡是有偷盗行为厂方财产行为的均和其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明显有违《劳动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精神和规定。《劳动法》第25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也详细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劳动者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程度,用人单位才能适用解除权。法律如此规定的目的即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自主用工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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