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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聚焦】广东高院发布2015年第一季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第一篇:【法制聚焦】广东高院发布2015年第一季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法制聚焦】广东高院发布2015年第一季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委托公证书涉假,房产登记被撤销梁某聪诉佛山市顺德区政府房地产权登记案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跃进路新辉楼211房为梁某聪等三人共有。2013年5月31日,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记载:上述三人于2013年5月31日亲自签名并捺手指模委托陈飞峰、潘仁飞、梁慧文办理211房的转让事宜。去年1月28日,受委托人梁慧文代表上述房屋共有权人与广州骏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仁飞共同前往顺德区政府下属的房地产登记部门申办211房的权属转移登记,骏力公司顺利取得《房地产权证》。经查明,梁某聪自2012年8月15日至2014年4月3日在广东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被强制隔离戒毒,且在2013年5月31日并无请假外出及所内会见记录。梁某聪知悉上述房屋转让事实后,向顺德区政府提出异议无果,遂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房地产权证。案经佛山高明区法院一审判决,骏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二审认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足以推翻《公证书》的内容,该委托公证不能作为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的依据。所诉《房地产权证》丧失合法的基础,应予撤销。潘仁飞既作为涉案房屋出让方的受托人又作为买受方骏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到涉案房屋的转让过程中,故骏力公司认为其善意取得不能成立。法官提示:既是受托人又是买受人一般不构成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不动产是指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不动产的出让人无权处分该不动产。本案中,骏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虚假委托转让手续的参与人,该公司不构成善意第三人的身份受让涉案房产,故对错误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应作出撤销判决。案例二:秘密文件,如何公开?区少坤(“区伯”)诉广州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案去年4月,区伯向广州市政府申请公开《广州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定为秘密的理由及依据。市政府告知:相关文件由广州市委办公厅主办并负责定密审批。区伯不服,起诉要求确认上述《告知》违法并责令公开相关信息。案经广州中院一审判决,区伯不服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二审认为:区伯要求公开相关文件定为秘密的理由及依据,不是“政府信息”本身。广州市人民政府作为设区的市一级机关,具有定密权限,已定密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区伯诉讼请求。法官提示:信息形式是关键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应当是现实存在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进行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信息。案例三:下班出事故,公司说放假,工伤认定听谁的?岑某诉恩平市人社局、博兴公司工伤行政确认案黎某是博兴公司一名计件工。2013年7月21日18时20分许,他驾驶电动三轮车途径恩平市横槎红绿灯十字路口时不幸被其他车辆碾压,当场死亡。黎某的母亲岑某于去年3月向恩平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老东家”在接受调查时却说,事故发生于公司放假期间,不算工伤。公司不仅提交了放假通知等证据,还让员工冯某、苏某、莫某等作证。人社局最终据此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岑某不服起诉,要求撤销前述《决定书》。案经开平市法院一审判决,博兴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二审认为,黎某母亲岑某提交记载黎某离厂时间的《微电脑打卡钟专用卡》虽然只有复印件,但博兴公司在上面加盖公章足以表明其确认真实性,且该公司门卫吴某也在交警部门的调查中确认黎某当日有打卡下班。法院据此撤销了人社局被诉的决定书,要求其限期重作。法官提示:认定“是否上班”要看实际公司虽然放假,但个别员工加班的,事实上仍是在上班。只要能证明员工在上班,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仍应定为工伤。案例四: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可一推了之陶某诉东莞市国土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去年9月4日,陶某向东莞国土局申请公开麻涌镇大步村东海“漰涌沙”(1200亩)地块的征地手续及复耕土地手续。同月22日,该局答复告知其申请所涉及的地块位置信息不明确,要求提供如地块四至、宗地图、项目名称等。陶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土局依法公开信息。一审期间,陶某提交了国土局在2012年1月向其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并称本案涉及的申请是要求该局公开2012年1月份未公开的其他信息。国土局未在法院限定时间内回复对前述《信息公开告知书》核实情况。案经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判决,东莞国土局败诉后提起上诉。东莞中院认为:东莞国土局于2012年曾依陶某的申请公开前述地块的征地信息,原审判决据此依法认定该局收到陶某本案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知悉该地块位置,并无不当。国土局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明确为理由,不予公开相关信息违法。法官提示:申请内容不专业,专业部门要释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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