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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总结】《美国宪政历程》读书心得

第一篇:【读书总结】《美国宪政历程》读书心得《美国宪政历程》读书心得寒假期间闲来无事,拿起桌子上的《美国宪政历程》,开始时只是单纯的消磨时间,可是但我读了几页后,就被深深地吸引了。这本书用25个生动形象的案例讲述了美国的法律精神。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世界上最重要的两大法系,英美法系相对于我国采用的大陆法系“成文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判例法”。《美国宪政历程》是一本写给中国普通读者的英美法系法律专业书,让我接触到与我国迥异的另一种法律体系。这本书的主体部分由三篇精彩的宪法论文与25个司法大案组成。引人深思的法理分析,令人回味无穷;一波三折,跌宕起伏的案情,让人读起来欲罢不能。25个判例故事所揭示的,是一以贯之而又不断发展的一种精神。美国人所谓的“法治精神”(ruleoflaw)同我们常说的“依法而治”(rulebylaw)虽只有一个介词之差,但区别却非同小可,“法治精神”的主语是法,宪法是至高无上,毫不妥协的,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虽然美国历史也充满了腐败、剥削、压榨、垄断、童工、奴隶制、种族歧视,但法治精神造就的一个良好的可伸缩的制度框架加上历代法律精英的努力,最终引领和促进了美国的社会进步。如果不读这本书,我不会相信世界上有一个国家允许自己的人民焚烧国旗,正如“得克萨斯州诉约翰逊案(1989年)”一节描述的一样,最高法院认为约翰逊焚烧国旗的亵渎是一种“表达行为”,因为它旨在“传达一种特定的信息”,是受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保护的“表达自由”,甚至连保护国旗这一最为美国人珍视的行为,也必须服从言论自由这一原则不能有所例外。随着最高法院的一纸判决,全美48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有关保护国旗的法律全部因违宪而无效,从而产生了一句著名的结案陈词:“星条旗保护焚烧她的人”。判决引起的轩然大波不言而喻,然而这个案例让人更加感到有趣的是,民意调查显示被调查者有86%支持修宪护旗,如果用简单的全民公决来决定是否修宪护旗,护旗派必将大获全胜。然而最高法院的判决只能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办法来推翻。要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首先需要国会两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这种事情美国历史上只发生过4次。在美国公民护旗同盟的推动下,48个州的议会通过保护国旗的修正案,但在此后若干年里始终无法在国会通过,其中1995年参议院的投票结果是63比36,离三分之二多数仅3票之差。美国宪政的巧妙之处就在于此,它不仅在制度上保证民主的权威,同样也限制多数的专断,保护少数的权益。由制宪先贤精心设计的美国宪政体制不仅旨在防止个人的独裁,而且也要以精英政治阻止多数的暴政。这一制度设计的最大特点不是它的民主,而是它的法治,它以非常明确的语言极为具体地规定了重大政治问题上的法律程序。在阅读完所有案例后我了解到中美法律系统的诸多差异。在美国宪政中,最高法院最重要的责任是裁决涉及宪法解释问题的案件,判定某项法律或政府行动是否违宪。我国高法立案庭所拥有的立案权,在英美法系中则是大法官们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因此一些大法官个人意志也可左右美国高法的审判倾向,比如20世纪初大法官频繁受理有关契约自由和产权的案子来保护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而1950到60年代的沃伦法院则对刑事被告的权利情有独钟,推动举国上下对公众自由和公民权利的保护。而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职责是监督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并审理全国法院未终审的各类案件。这种区别凸显了我国法律在实践中的困境,影响审判的诸多外来因素导致结果的不确定性,甚至一些法律法规的自相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高法更偏重以行政管理的方式维持法律系统的运转,在提高公信力方面则乏善可陈。汉密尔顿曾经说过:“人民对于写在羊皮纸上的文字的力量给予了一种信任,认为它能够促使政府步入正轨,如果要给这种信任起名字的话,它就叫做宪政。”宪政在中文中是“民主政治”的意思,在英文中却意指根据判例,司法解释,宪法实践所逐渐形成的法律体系,从粗细不同的定义中,我们能体会到中美两国在观念上的巨大差异,正是这种差异才使这本书读来颇具趣味。第二篇:《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读《美国宪政历程》看法治的信仰“我们不是因为没有错误而成为终极权威,我们只是因为终极权威而没有错误。”-----杰克逊RobertH.Jackson大法官两百多年来,美国人已习惯将重大争议交给最高法院处理。尽管大法官们的表现并非总令人满意,但他们宪法守护者的地位和最终裁判者角色,却从未遭遇质疑。而且,经历过2000年“布什诉戈尔案”,人民已经接受由大法官们“选”出的总统,或许已默认了非民主的权威,即法治的威严。不过,美国毕竟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平等、分立的政体,最高法院既没有“钱袋子”,也不掌握“枪杆子”,又不是人民群众用选票确定的人选,凭什么享有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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