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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载】第15期撤销各级法院研究室恰逢其时

第一篇:【连载】第15期撤销各级法院研究室恰逢其时【连载】第15期撤销各级法院研究室恰逢其时注:《法院改革新思维》全书已在百度阅读独家发布,如果您觉得本公众号更新速度较慢,可点击左下角蓝字阅读原文前往抢鲜品读。我国法院系统历来重视调查研究工作。2000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规定》(法发〔2000〕1号)。《规定》第六条就设立调查研究的专门机构提出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专兼职人员相结合,广大干警积极参加的调查研究格局。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设立调查研究的专门机构;不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配备专人负责调查研究工作。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也应有专人负责。”关于各级人民法院调查研究机构的职责,《规定》第五条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调查研究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提出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建议和计划;组织落实本院领导或者上级法院指定、委托的调查研究课题任务;协调本院审判庭和其他部门开展综合性的调查研究活动;组织交流和推广调查研究成果;2、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为领导科学决策和宏观指导提出意见和建议;3、办理解答或者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的有关事宜;4、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研究、修改工作;5、起草有关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掌握审判工作综合情况;6、承担司法统计、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工作;7、协助院领导开展审判工作管理,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综合信息工作是否由调查研究机构负责,由各级法院自行确定。”关于研究室的部门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研究室是否属审判业务部门的复函》(法函[1995]62号),“研究室是一个综合性的审判业务部门,其人员属于审判业务人员。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条件的,均应任命审判职务。”上述《规定》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要选配政治素质好、作风严谨、政策理论与法律专业水平较高,有一定调查研究水平、写作能力和审判实践经验的同志到调查研究机构工作。调查研究机构人员编制,必须保证调查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调查研究机构的人员是审判业务人员,符合任命审判职称条件的,应当任命审判职称。”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设立研究室,作为调查研究的专门机构。笔者在基层法院研究室工作了将近十年,期间曾先后被所属的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借调过一段时间,也算是调研战线上的一名“老兵”。对法院研究室工作的现状及其未来的改革方向,还是有一定发言权的。在笔者看来,目前撤销各级法院研究室恰逢其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成立大大压缩了研究室的生存空间2011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2号)。《意见》第16条规定:“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经验总结等审判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确保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实现良好的审判效果的要求,科学合理地整合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切实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其他职能部门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中的整体合力。”《意见》第15条规定:“加强审判管理,要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协调、沟通的作用,使各部门的审判管理工作形成合力。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中,审判管理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院长的参谋助手,是承上启下、连接各方的枢纽,是人民法院专事审判管理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要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由审判监督庭承担审判管理的职能。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指导。”2010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正式成立。2011年前后,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和大部分基层人民法院也相继设立审判管理办公室。截止2012年12月,全国31个高级人民法院和2601个中、基层法院成立了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占全国法院总数的73.9%,审判管理办公室成立后,原属研究室的大部分职能,如审判委员会记录、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发还改判案件分析、司法统计分析、审判经验总结等被整合到审管办,从而使得研究室的地位变得极其尴尬,研究室的生存空间被大大压缩。二、调查研究主业不突出甚至严重荒废,已经悖离了研究室的设立初衷最高法院规定,研究室属于审判业务部门,研究室的工作人员是审判业务人员。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研究室的工作人员也都具有审判职称。设立研究室的初衷是让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指导审判实践,但目前许多中基层法院把文秘、宣传、信息等工作职责都放到研究室,导致研究室工作人员大部分时间不是在搞调研,而是整日忙于写领导讲话、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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