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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规定(2010)

第一篇: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规定(2010)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日前分别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和转让过户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规定,在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除必须备齐相关资料外,还要视被质押的股权性质,提供相关的函件或证明。如,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出质时,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已获知该事项的函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要求,发起人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须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出具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企业(含三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境内国有股,受让方还须出具国家经贸委的核准文件及付款凭证;转让股数占总股本5%以下,须提供对《股权协议转让申请书》、《转让协议书》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公证的公证书;股权变动达5%以上或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流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的总额的5%以上,须提供在指定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告原件;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该公司股份的,应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或出具中国证监会豁免发出收购要约的批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要求,按中国证监会最近通知,目前上市公司非国有股协议转让,只限于转让股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含5%),且仅限于法人之间“一对一”转让,不得将股份拆散,不得通过公开拍卖(司法拍卖除外)或者其他公开征集受让人的形式进行。《外商受让深交所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过户须知》要求,发起人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须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出具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变动达5%以上或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流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的总额的5%以上,须提供在指定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告原件;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的,还需提供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告。在以上四项规定中,对金融类上市公司都提出了专门的规定,该类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国家股和法人股股权变动达10%(含10%)以上的,应当有人民银行总行的批文;10%以下的需出具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意的相关文件。第二篇: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融资项目相关流程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1.1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偿债能力;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1.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1.3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i.上一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ii.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6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iii.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iv.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v.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规定。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2.1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2.2标的股票质押率要求如下:1)以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0%;2)以非沪深300指数成份股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40%;3)集合资金信托项目原则上不接受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标的股票,单一信托项目以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作质押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30%。2.3信托方案设计须明确标的股票的质押率上限和每股受让价格上限(业务部门和交易对手商定价格),并按照“质押合同签署日前一日质押股票的20日均线价格*公司觉得的抵押率”与“公司决策的每股受让价格上限”孰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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