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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消防管理制度 正文:专职消防管理制度专职消防管理制度专职消防管理制度1第一条专职消防队主要由消防安保人员组成,义务消防队由各部门管理人员及员工组成,统一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第二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专职消防队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义务消防队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第三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每半年组织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可与单位的灭次和疏散预案演练同时进行。第四条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要服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第五条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及时进行调整、补充。第六条对专职或义务消防队的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防火、灭火常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范围;(二)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三)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四)火灾现场的保护知识和要求。专职消防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灭火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由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消防工作的队伍。森林火灾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由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水平组建。专职消防队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调度指挥。第四条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专群结合、统筹发展、覆盖城乡的方针,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单位依法登记;(二)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三)经费由财政负责保障;(四)管理主体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主。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乡镇消防队标准》、《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和《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政府专职消防队的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单位专职消防队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自行负责。第二章建设规则第六条下列地区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东莞、中山市的乡镇、街道,下同);(二)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达2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三)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和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四)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五)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和园区;(六)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乡镇、街道和园区。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组建单位专职消防队:(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组建或者联合组建专职消防队。第七条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包括规划选址、建筑标准、装备标准和人员配置等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执行;其他乡镇、街道和园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参照《乡镇消防队标准》执行。第八条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应当与本单位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和能力相适应,按照建设规模可以分为支队、大队、中队三级。设置2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5个以上专职消防中队或者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专职消防支队、大队下属的专职消防队称为专职消防中队。第九条专职消防队的设立或者撤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设立后10个工作日内、撤销前10至20个工作日报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条政府专职消防队应当具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并依法申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将政府专职消防员逐步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管理;乡镇、街道、园区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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