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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城建规划局城市规划地理信息数据利用管理办法(精选)

第一篇:东莞市城建规划局城市规划地理信息数据利用管理办法(精选)城市规划地理信息数据利用管理办法关于《东莞市城建规划局城市规划地理信息数据利用管理办法》实行的通知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地理信息数据的社会使用行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规划信息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粤建规函[2003]339号)的要求,我局特制定了《东莞市城建规划局城市规划地理信息数据利用管理办法》,即日起,各单位或个人对城市规划地理信息数据的利用请按照该办法的要求来我局申请办理。特此公告。东莞市城建规划局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地理信息数据(以下简称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保证地理信息数据的合理利用,促进地理信息数据应用与共享,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内对城市规划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与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城市规划地理信息数据,是指本市内各种大比例尺的数字线划地形图、数字正射影像图(航片和卫片)、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栅格图、各种类型的地图和地图集(册)、专题图、城市规划测绘资料信息以及经过加工整理的规划成果信息数据。第四条我局负责我市所有与城市规划有关的规划成果数据、地理信息数据、建设工程现状图、放线、验线及竣工验收测量图资料的归档、登记、建库和利用等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区镇等组织制作上述数据应及时汇交至我局归档。第五条我局委托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编研中心”)统一进行地理信息数据的管理及对外的复印、扫描、复制(电子数据)等工作。第二章提供与利用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申请人)需要利用地理信息数据的,申请人应当携带本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填写《城市规划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东莞市城市规划地理信息数据使用申请表),到我局窗口提出利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以查阅或复制有关地理信息数据。第七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非涉密数据利用申请,我局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使用的决定。不准予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对涉密的地理信息数据的利用申请,我局应当根据相关的保密规定办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第九条经批准准予利用地理信息数据的申请人如需电子文档,应签订使用许可协议,使用许可协议应当载明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目的、范围以及获取数据的内容、密级、保密要求、著作权保护等(见附件2:东莞市城市规划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保证地理信息数据的合法使用。第十条如对外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版权不属于我局的,应在《东莞市城市规划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上注明版权所属,并应根据其使用要求进行数据加工后提供,确保其使用不违反版权法。第十一条地理信息数据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编研中心对外提供数据按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市信息技术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2003]208号)规定收取相应费用。第十二条利用地理信息数据编辑出版地图、专题图、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和开发生产其他经营性产品,应当标示地理信息数据的提供者为“东莞市地理信息与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地理信息数据的解释权归编研中心。第十三条地理信息数据的使用不能超出《东莞市城市规划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协议》上使用范围的规定,使用单位或个人无权将数据转借或转让与第三方。第十四条我局应在网站上公布城市规划地理信息数据的利用目录,以便社会使用。第三章保密管理第十五条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利用应符合国家相关的保密规定。涉密的城市规划地理信息数据指的是城市规划中涉及有给排水、城市供热、供气、防洪、城市电力、电讯、人防等的规划图和现状图以及根据国家测绘局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中规定的涉密的测绘成果。第十六条有关单位经批准使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指派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的人员到我局获取。获取的涉密数据,应当先在本单位归档,严禁未经归档直接使用。第十七条涉密地理信息数据未经提供部门批准,不得复制或者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经批准复制的,复制件按照原件的密级管理。利用涉密数据开发生产的其他成果或者产品,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利用数据的秘密等级。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规划局给予指正,责令限期改正:(一)利用地理信息数据编辑出版地图、专题图、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开发生产其他经营性产品,不按规定标示的。(二)地理信息数据使用单位未经市城建规划局同意,擅自改变成果的使用目的和范围的。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建规划局给予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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