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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2011】最新

第一篇:个人所得税政策解读【2011】最新(一)个人股权转让有关问题1、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明确了个人股权转让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除文件规定外,还有哪些情形也可判定为正当理由?除了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情形外,由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内部职工股,在按规定转让时可认定为具有正当理由。上述“职工持股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内部职工股是指由职工持股会统一管理的特定股份,由职工个人自愿货币出资与企业用历年工资结余派给职工的股份两部分组成。2、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下转让个人股权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申报资料?上述情形下,应参照财税〔2009〕78号文第二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具体为:(1)双方股权转让合同;(2)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将股权转让给直系亲属的,须提供能够证明转让双方直系亲属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书,不能提供的应由公证机构出具转让双方当事人直系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4)将股权转让给抚养人或赡养人的,须提供包括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内的有权机关出具的关于转让双方抚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证明,不能提供的应由公证机构出具转让双方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二)利息股息红利有关涉税问题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后,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核定预征的计算公式应做哪些调整?根据苏地税函〔2009〕283号文件规定,日常经营项目是以“收入额”进行申报,而非日常经营项目是以“所得额”申报,而目前我市“利息股息红利”核定预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是以“收入总额”为计税依据,因此需将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修改如下: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5%)×税率(20%)×个人投资比例注:日常经营项目收入额应剔除“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2、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核定预征税款的补缴和抵扣方法是什么?根据常地税二〔2009〕6号文件规定,要求对个人投资者“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预征的办法,现将核定预征的补抵方法明确如下:当以后年度发生实际分配利息、股息、红利等情形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款与以前年度已经核定预征的税款进行比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款大于其预征税款的,则以前年度已预征税款予以全部抵扣,差额部分进行补缴税款。当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款等于或小于预征税款的,预征税款予以全部抵扣或者部分抵扣(抵扣本次按实计算的税款金额),剩余的预征税款留作待抵税款。对个人投资企业的征收方式出现“反复”的情况,如:从2001年开始,其征收方式先后为核定、查账、核定等情况,也按上述方法进行补抵。3、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核定预征税款的补缴和抵扣对象是什么?由于核定预征税款是以扣缴义务人为单位进行扣缴申报,因此税款的补缴和抵扣也以扣缴义务人为对象进行操作。(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关问题1、某个人合伙企业对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合伙人对剩余资产能否自行分配?如:分配现金或者购买房屋等,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对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剩余的资产都可以分配,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前提是合伙人的分配或消费不能在企业账上税前扣除,如果在企业账上税前扣除了,则应重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计征税款。2、关于“借款年度”的判断标准是什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文件提到的“借款时间”按借款之日后的12个月来确认。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财税〔2008〕83号)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将企业资产投资给有限公司,换取股权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单位,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该独资合伙企业是以企业的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获取股权,之后再进行股权转让,应将该笔财产转让收入并入企业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税。如果不是以企业资产对外投资,而是以个人的资产投资并获取股权,则对该个人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该企业出资份额,是否适用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投资人或合伙人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转让出资份额,应根据“转让收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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