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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

第一篇: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一、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银担合作的意义,要按《通知》要求,在风险可控、遵循市场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并借助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拓展业务领域,控制业务风险,尤其是在小企业贷款、“三农”贷款、民生项目贷款等方面深化合作,形成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二、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通知》要求,自2011年3月31日起,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并根据担保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控、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以及资本、信用、经营业绩等实际情况确定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三、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落实担保贷款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贷款“三查”,加强贷后跟踪管理。同时应与担保机构联手对借款企业进行风险控制,防止被担保人随意逃废债务和转移风险。银行机构应建立违规担保机构“黑名单”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降低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风险。四、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银监分局要认真做好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报表的填制和报送工作。要按照我局《关于转发的通知》(川银监发〔2010〕246号)要求,于每年2月15日前及7月15日前通过四川银监局专网或腾讯通RTX将本机构和本辖内融资性担保贷款统计报表(半年报)发送至四川银监局现场检查六处,同时要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五、各银监分局要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充分了解辖内融资性担保行业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发展情况、风险状况及存在的问题,严密监控担保贷款风险,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并抄送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辖内银担合作的健康稳定发展。六、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备案初审及申报工作将于2011年3月底前完成。各银监分局及成都各县(区、市)监管办事处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了解和掌握当地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进程。要按照《关于做好银担合作中银行债权维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川银监办发〔2010〕239号)文件要求,密切关注规范整顿中银担合作中银行金融债权维护问题,及时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对发现的紧急情况和有关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请各银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特此通知。二○一一年三月四日第二篇: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货公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实施以来,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监管体制,各地政府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发展,确定监管部门并积极制定本地区的相关管理办法、对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规范整顿,融资性担保机构已开始步入良性健康发展的轨道。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平等合作,互利共赢,现就加强双方业务合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银担合作的意义。加强银担合作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缓解小企业和“三农”贷款难、担保难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拓展业务领域,控制业务风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在风险可控、遵循市场原则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银担业务合作。二、要善于借助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通过加强银担合作,拓展业务领域,改进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培育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三、注重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的审查。自2011年3月3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作为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并根据担保机构公司治理、风险管控、依法合规经营情况以及资本、信用、经营业绩等实际情况确定合作的深度与广度。四、建立适合融资性担保机构承保贷款(以下简称担保贷款)特点的业务模式。推出符合小企业需求和经营特点的信贷品种,进一步优化审贷流程,提高担保贷款的审批、发放效率。五、合理确定担保贷款的利率。对担保贷款中的小企业贷款、“三农”贷款、“民生”项目贷款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相关政策落实有关利率优惠政策。六、致力于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长期稳定合作。双方要根据市场原则,协商一致,建立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在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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