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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精选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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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精选五篇)

第一篇:中山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中山市民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说明:“以下”、“以上”除有特别说明外,均包括本数。社会组织管理方面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一)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二)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予以撤销登记。2、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印章,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下(不包含2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印章,违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4、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印章,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5、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印章,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6、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印章,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二、社会团体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一)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二)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活动的,予以撤销登记。2、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下(不包含5000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3、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元以下(不包含1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罚款。4、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不包含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罚款。5、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在3万元元以上5万元以下(不包含5万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6、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经营额,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罚款,予以撤销登记。三、社会团体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一)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二)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三)处罚自由裁量标准:1、初犯的,责令限期改正,能在限期内改正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屡犯的或不能在限期内改正的,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四、社会团体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一)处罚种类:警告,撤销登记,没收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罚款(二)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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