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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招商引资主要优惠政策

第一篇:乌苏市招商引资主要优惠政策乌苏市招商引资主要优惠政策乌苏市在积极落实西部大开发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塔城地区关于落实自治区西部大开发等优惠政策的同时,制定出乌苏市主要优惠政策:1、建设项目用地由乌苏市人民政府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以出让的形式获得使用权,使用期50年,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以享受市政府的投资扶持政策。2、区外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合资、购并、参股企业,或承包、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下同)在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龙头企业加工、销售国家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税率按13%计征,超过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销售自产农产品,在自治区境内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品,免征增值税。鼓励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区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区外投资者,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对投资退耕还生态林、草,保护生态环境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其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在2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兴办畜牧业项目的,从受益年度起5年内免征牧业税和草原使用费。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暂免征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超过10%的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先征后退。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地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先征后退已征所得税,从第六年至第十年,由地方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先征后退已征所得税的50%。区外投资者,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办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3、乌苏市行政审批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优质、热忱、周到的服务,一次性办结项目投资相关手续(如计划、经贸、土地、城建、工商、税务、环保、技术监督、消防等)。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均安排市领导及有关部门跟踪服务,全程协调办理投资项目审批落地相关手续。4、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解决影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乌苏市对重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第二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柏字„2010‟18号中共柏乡县委柏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工业园区:《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柏乡县委柏乡县人民政府2010年9月2日柏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2010年9月2日)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柏乡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第一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县外、国外)投资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合资、合作、独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在县内交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第二条税收优惠政策(一)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人民币)、正式投产后纳税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开工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返还,前三年返还100%,后二年减半返还。(二)对收购破产、停产生产性企业的,视为新上项目,按本条(一)款执行。(三)对现有企业扩大规模或县外企业兼并县内现有生产性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对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一年奖励性返还。第三条收费优惠政策(一)新建企业办理开业所需证件,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县政府支配的行政性收费。(二)新办企业在建设期间的各种行政收费,对县以上上缴部分按最低限收取,免收县留成部分费用。(三)对新建的高新技术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收前3年县政府可以支配的各种费用,水资源费减半征收。第四条土地优惠政策(一)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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