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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高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5篇) 第一篇:乌鲁木齐高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附件1乌鲁木齐高新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进一步促进高新区行政执法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现依照《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条例》、《乌鲁木齐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高新区管委会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的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责任逐级分解到各执法岗位,明确责任人,建立完善相应制度,并进行监督、考核、奖惩的一种责任制度。第三条高新区管委会领导高新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并对高新区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与考评。第四条高新区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落实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第五条高新区政策法规办公室是高新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监督、检查和考评的工作机构。高新区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是本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机构。第六条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高新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高新区及所属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领导制度。第七条高新区管委会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宣传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第八条高新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执法公示制度。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范围、处罚和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登记、审核、备案、发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适用范围、对象、条件、方式、规则、程序等。第九条高新区管委会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人员培训制度。制定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方案,使执法人员熟悉本机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第十条高新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做好行政执法证件发放、领取、使用和年审等工作,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执法人员申领《自治区行政执法证》前,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进行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工作岗位、退休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被合并、撤销时,使用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收回,交发证机关。第十一条高新区管委会其所属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对管理相对人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乌鲁木齐高新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备案。第十二条高新区管委会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因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按照《乌鲁木齐高新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三条高新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罚缴分离,不得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部门的奖金挂钩。第十四条高新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规范执法文书。制定规范的执法案件收立案登记、调查取证、案件审批以及执法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第十五条高新区管委会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处罚、复议、应诉统计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7月1日和次年1月1日前,将半年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及处罚情况报备高新区政策法规办公室,同时报备乌鲁木齐市法制办。第十六条高新区管委会及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评议考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内设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建立执法质量、量化指标考核档案。第十七条高新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实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报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按规定于每年12月1日前向高新区政策法规办公室报告本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同时报告乌鲁木齐市法制办。第十八条高新区每年对本辖区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九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是:(一)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情况;(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三)规范行政执法活动情况;(四)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情况。第二十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采取听汇报、抽查、调阅执法案卷、开展问卷调查、核对有关文件材料和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考试结果实行百分制。得分91分以上为优秀,81--90分为合格,61--80分为基本合格,低于60分以下为不合格。第二十一条经考核行政执法责任制成绩优秀的,由高新区管委会予以通报表扬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第二十二条考核项目和标准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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