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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法规与政策案例分析陈亦明告李承鹏名誉侵权案 第一篇:传播法规与政策案例分析陈亦明告李承鹏名誉侵权案专业基础课课程论文(封面)2012——2013第二学期课程名称:传播法规与政策任课教师:学生姓名:班级:学号:论文题目:陈亦明告李承鹏名誉侵权案内容摘要:由于本案在两次判决中出现了比较大的分歧,一审中陈亦明告李承鹏名誉侵权胜诉,而二审中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陈亦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所以这个案例的分析分为两个部分,即名誉权与公众人物两个概念关键词:名誉权、公众人物案情介绍:2009年,著名足球评论员李承鹏、《足球报》总编刘晓欣、资深编辑吴策力合著《中国足球内幕》一书,书中有大篇幅谈及陈亦明的经历。书中称陈亦明因赌球欠债而已经失踪,且指出陈亦明开赌设庄,将其描述为《从足球教练到专业赌徒》。2009年底,《足球报》开始转载该书中的内容。2010年1月4日,该报开始整版地转载书中主要描述陈亦明的相关内容,并且将标题改为《陈亦明,从名帅到赌徒》。该报还指出,陈亦明是某赌球网站的背后主使,称坚持不会向陈亦明道歉。5日后,《中国足球内幕》一书公开发行。陈亦明从日本回国后,针对书中相关描述,在《体坛周报》宣布自己从未消失,也没有开庄设赌。陈亦明认为,书中内容虚构了他从足球教练变成职业赌徒的经历,构成了对他的名誉侵权行为。此外,李承鹏在个人博客中发表多篇诽谤文章、接受媒体采访,同样侵犯了其名誉权。针对这些行为,陈亦明状告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及《足球》报社,索赔450万元,并要求公开道歉。陈亦明称,他是中国有影响力的足球名宿,一直以来为足球事业兢兢业业地工作,获得足球界和社会公众很高的评价。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陈亦明曾发表书面声明要求《足球》报社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但后者不理,还借机炒作。2010年初,足坛掀起“反赌扫黑”风浪,李承鹏因其在书中对陈亦明的描述,将陈亦明推向风口浪尖,也推动了双方多年的马拉松式的“口水战”。审判结果:2010年6月,一审开庭。2011年6月,广州市荔湾区法院一审判决,因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在《陈亦明,从名帅到赌徒》一文中描述陈亦明参与赌球、坐庄设赌、躲债失踪、自毁职业等有关情节无法出示有力的证据证明报道真实,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存在捏造、诽谤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其名誉。判决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删除涉案文章和博客,中国足球内幕再版时删除涉案侵权内容,李承鹏、刘晓新、吴策力每人赔偿陈亦明损失5万元,李承鹏单独另赔偿3万元,《足球》报社赔偿2万元,并要求李承鹏连续30天在其个人博客等在致歉声明。被告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5日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广州市中院二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陈亦明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法院着重关注到陈亦明作为公众人物的特殊身份。法院认为,首先陈亦明是体育名人,是公众人物。故判决写道:“对于公众人物而言,真实的言论可能影响言论对象的名誉,但是并非必然侵犯其名誉权。公众人物比普通民众更有机会保护自己的名誉,他们接触媒体的机会远多于普通民众,当媒体上出现关于他们的错误信息时,他们往往随时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找到媒体发表声明澄清事实。所以,对于作为公众人物的体育名人对于新闻报道可能对其名誉造成轻微损害应予以容忍。”其次,法院认为,无论上述网站内容是否真实,显然陈亦明作为公众人物,并未显示出自身对名誉高度谨慎的态度,故应对其相关新闻报道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予以容忍。陈亦明在接受《体坛周报》及《羊城晚报》采访中也承认“以前迷恋赌博,偶尔也去澳门葡京赌场玩上两把,也曾经输过百万”,无疑是其参与赌博的自认,加上互联网上公开的“著名足球教练„„有足坛神算子之称”的文字介绍,并配以陈亦明照片的足球博彩网站宣传。广州市中院最终判审,李承鹏、吴策力在著书时并没有主观过错,《中国足球内幕》中相关陈亦明的章节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陈亦明人格的内容,依法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足球报转载该书章节,亦无侵犯陈亦明名誉权;李承鹏等3人向各大媒体公开发表的言论及李承鹏博客上发表的文章,法院认为亦不构成侵犯陈亦明的名誉权。陈亦明在接受采访时称,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案例分析:由于本案在两次判决中出现了比较大的分歧,即一审中陈亦明告李承鹏名誉侵权胜诉,而二审中判决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陈亦明的全部诉讼请求,所以这个案例的分析分为两个部分,即名誉权与公众人物两个概念。首先,在一审中,李承鹏被判为名誉侵权,原因是在李承鹏等所著的《中国足球内幕》一书及《足球》中刊载相关内容介绍陈亦明从足球教练到赌徒的经历,而该内容并没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真实性,所以存在捏造、诽谤的嫌疑。从定义上来说,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应该受到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非法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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