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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

第一篇: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通知信息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布时间:2011-09-0914:54:00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业经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四月十一日佛山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加强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佛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国土、计划、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行政执法、电力、通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法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以及爱护绿化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概况及现状分析、规划总则、规划目标、市域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构布局与分区、城市绿地分类规划、树种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建设规划、古树名木保护、环城绿带规划、分期建设规划和实施措施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区和建制镇依据批准后的《佛山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本辖区的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由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现土地用途管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各项建设指标包括配套绿化用地应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第七条“2+5”组团城市的各组团以及上层次规划或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指定须设置环城绿带的城镇和城镇密集地区,均应依照《广东省环城绿带规划指引》设置环城绿带。第八条全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按照近期、中长期分步实现。近期目标,应当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中长期目标,应当达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所确定的各项城市绿化指标。各区人民政府和建制镇(中心镇)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高于上述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医院、休(疗)养院等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40%;(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40%,其他学校、机关团体不得低于35%;(三)经环保部门的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50米的防护林带;(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35%;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30%;(五)居住区、居住小区和住宅组团不得低于30%,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25%,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居住区不得低于2.5平方米,居住小区不得低于1.5平方米,住宅组团不得低于1.0平方米;(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一般性仓库不得低于20%;(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25%;(八)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在符合公共安全的要求下,应建造天台花园;(九)鼓励投资者在新建的各类平顶建筑物进行天面绿化,发展立体绿化。第十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等绿化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干道规划红线外两侧建筑的退缩地带和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的不准建筑区,除按城市规划设置人流集散地外,均应设置景观绿化带。新建城市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公路规划红线外两侧不准建筑区的隔离绿化带宽度,国道各20米,省道各15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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