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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篇: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院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协调、资源共享、注重实效、保障安全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建立信息化应用基础网络设施与支撑平台、开发与法院工作有关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管理系统、数据综合分析系统等以实现和加强信息化能力的建设项目。第三条行装处负责信息化规划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第四条行装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的我院信息化发展规划,报院领导审定。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核第五条行装处根据我院信息化建设规划,提出具体的建设项目,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向分管院领导提出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一)立项申请报告;(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包括下列内容: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2、拟建内容、投资预算;3、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4、其他事项。第六条分管院领导对提出的信息化建设申请进行初审,并批示书面意见。分管院领导批示同意申请的,进入论证阶段。第七条项目进入论证阶段后,行装处技术科应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第八条行装处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将报告报分管院领导复审,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的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第九条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准后,正式立项,列为本院信息化建设预备项目第十条行装处于每年10月前,综合考虑续建项目、前期项目和预备项目的资金总体需求情况,拟定下一年度我院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总体计划草案,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总体计划草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年度投资总额;(二)新开工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三)续建项目名称、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四)拟安排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第十一条年度信息化建设总投资经批准后,行装处编制我院信息化建设项目分项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分项计划)。第三章项目建设及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分项计划下达后,由行装处进行项目分配,接收相关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建设责任人。项目任务书主要包括建设内容、功能要求、技术指标、总投资概算、工期和其他技术要求。第十三条行装处负责实施进度、建设质量、资金管理及监督检查分项计划的执行等工作。第十四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软件采购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采购。招标前,行装处技术科应将招标方案送院采购小组和院领导进行审查。第十五条行装处技术科应根据项目进度实时逐级向行装处领导和分管院领导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第十六条项目竣工后,承建单位向行装处技术科申请项目验收,并提交相关验收资料,技术科制做竣工验收方案逐级报行装处领导和分管院领导审定。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技术科将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竣工结算、竣工决算审计、资产移交、财务决算和产权登记;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运行,责令中标单位整改。第十八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有新需求与原项目方案有变更的,技术科必须将项目变更说明逐级报行装处领导和分管院领导审定,重新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第十九条院监察室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另有专门规定的信息化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二篇:房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房山区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0年市政府令第67号令)、《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市政府令第89号)、《北京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京信办发〔2004〕3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同时还包括信息安全建设、咨询评估、信息化项目维护和服务外包项目。第三条凡是市、区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基础性、跨部门的应用性项目以及单一部门的应用性项目,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信息办)是全区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凡属市、区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归口管理,在建设之前须将建设方案等相关材料报区信息办进行技术审核并备案。区发改委、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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