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信托规定.docx / 文档详情
信托规定.docx 立即下载
2025-08-26
约4.8万字
约85页
0
62KB
举报 版权申诉
预览加载中,请您耐心等待几秒...

信托规定.docx

信托规定.docx

预览

免费试读已结束,剩余 80 页请下载文档后查看

10 金币

下载文档

如果您无法下载资料,请参考说明:

1、部分资料下载需要金币,请确保您的账户上有足够的金币

2、已购买过的文档,再次下载不重复扣费

3、资料包下载后请先用软件解压,在使用对应软件打开

信托规定

第一篇:信托规定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信托业务,最近银监会连续下发了银监发(2007)2、3、4、18号四个文件,这四个文件分别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及《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这四个文件的下发,意味着银监会将开始对信托公司进行新一轮的重整。在上述文件下发前,特别是在2号、3号文即新“两规”(以下简称“新两规”)的征求意见阶段,新两规的征求意见稿曾一度引起业内的强烈反对与抵制,甚至于在新两规出台前,仍有对新两规的出台持强烈反对与要求抵制通过的呼声。那么,新两规究竟是什么触动了信托公司的神¾呢?我们不妨从新两规的主要内容来看看新两规与旧两规相比,究竟发生了哪些实质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究竟会对信托公司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是新生还是死亡?一、新“两规”的实质性变化(一)信托公司功能的转变:由原来的“融资平台”向“专业理财机构”转变,由原来的为大众化理财转向为机构和富人理财信托公司的功能转变,是本次“两规”修改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用银监会的话来讲就是要给信托投资公司来个“正本清源”,还信托公司及其信托业务于“信托”本来的面目,即:第一、信托公司应该而且必须是一个以主要从事信托业务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业务的专业理财公司,而非一个仅仅能提供融资业务的平台,或是一个什么都可以做,什么都做不好的“金融百货公司”。第二、在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理财机构应为Ë理财的问题上,彻底改变以前为大众化理财的观念与¾营模式,转向信托公司应专为机构和富人理财的国际化轨道上来。为确立信托公司的上述功能定位,新“两规”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1、将原“两规“中的“信托投资公司”一律更名为“信托公司”这一方面是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是强化信托公司的“信托”职能,弱化或µ化其名称中的“投资”功能或色彩。应该说,投、融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限制或弱化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的投资功能,其融资功能也必将受到限制或弱化;同样反过来,没有足够的“融资”也就很难谈得上“投资”。2、对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在同业拆借、贷款(包括固有和信托业务)、担保、融资租赁及投资等方面对信托公司的“融资”功能作出如下限制:(1)除银监会另有规定外,信托公司不得开展同业拆入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2)除银监会另有规定外,信托公司同业拆入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3)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4)信托公司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其他担保即以固有财产为非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的对外担保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5)将原“两规”所规定的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调整为“租赁”业务;(6)将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的“投资业务“,限定为:除银监会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实业投资,其他非实业投资仅限定在金融类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3、由原来的为大众化理财转向为机构和富人理财新《办法》为树立信托公司应为富人理财和机构理财的意识,既避免因委托人过低的风险意识而引发的信托行业危机,同时又避免因信托计划受合同份数限制而带来的资金规模限制等影响,新《办法》规定:(1)取消原《办法》关于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限制;(2)引入委托人应为“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关于“合格投资者”,新《办法》规定系指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之一:a.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b.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c.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的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的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关于如何提供上述收入证明的问题,新《办法》并未作出具体规定和解释。这需要信托公司在实践中灵活掌握与判断并承担相应风险包括信托业务本身的风险及可能引起的监管风险。为防范信托公司和投资人或委托人在从事资金信托计划时变相降低或违反其他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的情况出现,新《办法》还规定:a.在资金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受益权的拆分转让时,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b.规定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c.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委托人应当为符合规定的合格投资者;d.对因信托公司从事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以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所涉及的受益权拆分转让的情况,一律需遵守上述关于“合格
查看更多
单篇购买
VIP会员(1亿+VIP文档免费下)

扫码即表示接受《下载须知》

信托规定

文档大小:62KB

限时特价:扫码查看

• 请登录后再进行扫码购买
• 使用微信/支付宝扫码注册及付费下载,详阅 用户协议 隐私政策
• 如已在其他页面进行付款,请刷新当前页面重试
• 付费购买成功后,此文档可永久免费下载
全场最划算
12个月
199.0
¥360.0
限时特惠
3个月
69.9
¥90.0
新人专享
1个月
19.9
¥30.0
24个月
398.0
¥720.0
6个月会员
139.9
¥180.0

6亿VIP文档任选,共次下载特权。

已优惠

微信/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可开具发票

VIP尽享专属权益

VIP文档免费下载

赠送VIP文档免费下载次数

阅读免打扰

去除文档详情页间广告

专属身份标识

尊贵的VIP专属身份标识

高级客服

一对一高级客服服务

多端互通

电脑端/手机端权益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