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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会计辅导员委派制实施细则(定稿)

第一篇:信用社(银行)会计辅导员委派制实施细则(定稿)信用社(银行)会计辅导员委派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的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辅导检查、监督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人员委派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农村信用缁峒聘ǖ荚蔽⑽傻交芍剖侵甘辛缭裼叛∑富峒迫嗽辈阈庞蒙绲H位峒聘ǖ荚钡闹贫取?br>第三条委派会计辅导员实行回避制度。第二章委派会计辅导员条件及来源第四条委派的会计辅导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敬业爱岗,有较强的政治责任心和事业心;2、坚持原则,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3、工作勤奋,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4、精通财经政策法规和农村信用社财会制度,有较好的财务、会计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以及一定的微机应用能力,具有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5、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助师以上职称;6、从事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两年以上,身体健康。第五条委派的会计辅导员从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信用社在职人员中公开聘用,由联社统一委派。第三章委派会计辅导员的职权第六条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和《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人员委派制暂行办法》的规定,委派的会计辅导员具备以下工作权限:1、有权代表联社财务部门检查、督促辖内信用社严格执行财会制度,正确进行财务核算,督促辖内会计出纳人员贯彻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2、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辖内信用社的会计出纳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3、有权查阅与辅导内容有关的文件资料、凭证、报表、帐簿及其他档案资料,参加被查单位召开的会计出纳工作会议;4、有权要求被查单位提供会计出纳工作的有关情况,对查出的问题要求被查单位作出解释,并提出相关整改措施,要求被查单位限期纠正;5、有权向联社财务部门汇报被查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第七条委派的会计辅导员应切实履行下列工作职责:1、对所辖信用社负有业务辅导的责任,每月对辖内信用社进行辅导检查不少于一次,积极指导和协助辖内信用社认真落实会计、出纳、财务基本制度,严格执行结算、联行纪律,遵守业务操作规程;2、帮助辖内会计出纳人员提高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组织开展业务学习交流、技术练兵、技术比赛和会计出纳达标升级等活动;3、帮助辖内信用社做好内勤人员配备、劳动组合设置和岗位责任制度落实等工作,提出改进建议;4、检查辖内信用社主办会计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按照《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办会计工作业绩月度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主办会计月度工作业绩进行考核;5、完成联社布置的各项临时性、专项性的检查工作;6、做好辅导记录,建立辅导档案,定期作出辅导报告,汇编辅导简报;7、履行授权范围内的其他职责。第四章委派会计辅导员的管理第八条委派的会计辅导员由联社颁发委派证书,任期为三年。第九条委派的会计辅导员,由联社和所在信用社双重领导和考核。联社人事教育部负责委派会计辅导员的人事管理和年度综合考评;联社财务会计部负责委派会计辅导员的业务指导,并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会计辅导工作月度考核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月度工作业绩考核;所在信用社负责委派会计辅导员内部工作安排。第十条委派的会计辅导员的任免、提升、调整、奖惩,由联社按干部管理程序办理。委派的会计辅导员每年应向联社作述职报告,经联社考核,在任期内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或不能完成任期目标的,可以取消委派会计辅导员资格。第十一条委派的会计辅导员应当自觉遵守所在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第十二条委派的会计辅导员原则上实行定期交流制度,会计辅导员岗位一般三至五年交流一次。第十三条委派的会计辅导员的工资、津贴、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由联社和所在信用社共同管理,所在信用社发放。第五章委派会计辅导员的奖惩第十四条委派的会计辅导员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联社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五条委派的会计辅导员参与联社财务会计部考勤、任务考核与奖惩。第十六条委派的会计辅导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取消任职资格、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1、不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弄虚作假,或与所在信用社串通作弊的;2、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或有行贿、受贿行为的;3、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玩忽职守,监督不力,导致辖内信用社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或较严重的会计、出纳、结算事故的;4、对重大违纪问题不抵制、纠正,不及时反映情况的;5、具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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