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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规定(精选五篇)

第一篇: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规定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信用社(银行)的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使信访工作能够更好地为履行职责服务,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信用社(银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和各县(市、区)联社、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第三条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省联社、办事处、各县(市、区)联社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省联社及办事处、各县(市、区)联社依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受理、分办、处理的活动。第四条信用社(银行)信访工作遵循下列原则:(一)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办事;(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三)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五)保守国家秘密和信访工作秘密,为信访人保守相关秘密。第二章信访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五条省联社监察保卫部负责管理全省信用社(银行)系统信访工作,组织处理信访问题;联系、协调与省委、省政府各部门、信访机构,各地党委、政府和各金融机构信访部门及省联社内各部室之间的信访工作;参与解决疑难信访问题。第六条省联社各办事处,各县联社监察保卫部门负责本单位的信访工作。各单位应有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信访工作;县联社应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信访工作人员;省联社各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兼职的信访工作人员。第七条信访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相应的业务水平,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金融业务规章,应当做到坚持原则,依法受理;忠于职守,文明接待;廉洁奉公,勤勉高效。第八条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信访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向上级单位信访部门备案。各单位要设立专门用于接待来访人员的场所并配备相关设施。第九条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和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分析信访工作形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部门的工作。第十条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信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接待来访、办理来信,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二)承办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三)向下级单位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核查;(四)分析信访工作形势,开展信访工作调研,指导下级单位的信访工作;(五)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部门具体办理的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核查;(六)向上级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报送重要信访信息,反映问题并提交工作建议。第十一条各办事处、县联社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本部门的信访情况予以统计,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的统计报表报送省联社监察保卫部,每年初的20日内将上年度信访工作情况报送省联社监察保卫部。第十二条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信访部门要妥善保管信访档案资料,所有材料及信件一般应保存2年以上。对组织处理有结论的答复意见、报告、函等重要资料,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予以立卷保存。第十三条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当加强与当地党、政机关信访主管部门的联系和工作配合,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第三章信访受理第十四条省联社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省联社制定和实施信用社(银行)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的建议、意见和批评;(二)检举、揭发省联社各级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三)检举、揭发省联社所管辖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检举、揭发省联社党委所管辖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违规违纪、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五)省联社各级机构干部员工要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访事项;(六)其他属于省联社职责范围内应当受理的信访事项。第四章信访件的办理第十五条信访件的分办。(一)银监会、银监局,人民银行及合肥中心支行,省委、省政府及办公厅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批转省联社核查的人民来信,经省联社领导审阅批示后,由监察保卫部或转省联社有关部门、办事处、县联社办理。(二)省联社领导批示需要核查的人民来信,按领导批示由监察保卫部或转省联社有关部门、办事处、县联社办理。(三)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收到人民来信后,信访工作人员应将来信人姓名、地址、来信日期及内容摘要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省联社受理范围的,由监察保卫部直接办理。2.举报属于省联社、办事处、县联社、农标信用社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给被反映人员所属机构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办理。3.属于要求解决个人待遇、人事、用工等问题的,转本人所在单位处理。4.属于政策咨询和工作建议类的,涉及省联社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应与省联社有关部门沟通后予以答复;其他问题由受理单位负责解答和处理。(四)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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