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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持股上市问题

第一篇:信托持股上市问题中材科技IPO:第二大股东作为职工持股平台(超过二百人以信托方式)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今天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该公司为科研院所改制设立。《招股书》披露:南京彤天(公司第二大股东,持股23.73%)实际出资人为2,527名自然人,其中中材科技职工1,315名,其余为中材总公司下属单位职工。中材科技及南京中材院1,085人,苏非有限为79人,北玻有限为151人。2,527名自然人通过信托关系由49名股东代表其行使出资权。就此事项,律师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二)》中披露“关于南京彤天科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出资人2527名自然人通过49名股东代表行使其出资权的合法性问题”,其认为:根据本所适当核查及发行人与南京彤天书面确认,截至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南京彤天的实际出资人为2527名自然人(包括南京彤天目前的49名股东),其中包括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职工1315名,其余为中国非金属材料总公司(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下属其他单位职工,2527名自然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均通过信托关系(南京彤天49名股东实际拥有的南京彤天股权除外)由南京彤天的49名股东(以下简称“受托人”)代表其行使出资权,该等委托人均与其受托人签署了《信托协议书》。《信托协议书》系依据南京彤天提供的格式文本签署。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委托人名单及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协议书》进行了核查,本所确认以下事实:(一)本所审查过的《信托协议书》(以下简称“相关信托协议”)均采用书面形式,且采取了格式文本,在相关信托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并无任何实质性差异。(二)相关信托协议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委托人将_______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投资于南京彤天。2、受托人以信托财产投资于南京彤天,由此获得的相应的利润分红或其他投资收益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享有,受托人自愿放弃收取任何信托报酬。3、受益人是本协议项下信托利益的享有人。委托人可以指定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为委托人本人及其继承人。4、委托人享有以下权利:(1)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按照协议的规定,向委托人支付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2)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向其介绍南京彤天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3)委托人有权查阅南京彤天的公司章程;(4)委托人有权了解南京彤天股东会的决议事项;(5)南京彤天终止或清算时,受托人以信托财产所获分配的剩余财产,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支付给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托人。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方式:在每年南京彤天做出利益分配方案并经股东会批准后,受托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收到上述利益分配后,受托人应在一定时间内将该信托利益交付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6、协议自受托人与委托人签署之日起生效。(三)相关信托协议中均列明了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经审查,相关信托协议中所反映的信托关系,均为委托人将一定数额的现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投资于南京彤天;受托人以信托财产投资于南京彤天,由此获得的相应的利润分红或其他投资收益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享有,受托人自愿放弃收取任何信托报酬。相关信托协议中所约定的信托关系、信托财产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均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有关规定,且该等信托行为未规定任何报酬,不属于营业性信托活动。本所认为,就相关信托协议而言,其所规范的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2527名自然人通过49名股东代表行使其在南京彤天的出资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高管人员中,李新华、朱建勋、刘燕、张耀明、唐靖炎、陆亮、陈修福曾分别持有南京彤天5.48%、2.98%、1.49%、8.74%、1.85%、1.49%、2.98%的股权,但该等人员已将其所持有的南京彤天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他第三方。高管人员中,李新华、朱建勋、刘燕、张耀明、禹琦、鲁博、薛忠民、唐靖炎、陆亮、陈修福曾以信托财产方式投资于南京彤天,其投入的信托财产金额分别为:8万元、20万元、20万元、52万元、6万元、8万元、6万元、6万元、20万元、20万元,但该等人员已将其以信托财产投资于南京彤天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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