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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规定 第一篇: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规定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为加强互联网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国际互联网站或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第二条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站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应该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第三条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本单位各科室及相关单位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第四条本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第五条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第六条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四)本部门或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第七条提供信息发布的单位应履行的职责:(一)对拟发布信息(即将向网络发布的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二)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地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三)接受上级机关和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八条单位分管领导应履行的职责:(一)定期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保密法规、保密纪律、保密常识教育,增强信息保密观念和防范意识,自觉遵守并执行有关保密规定。(二)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保密防范措施。(三)发现国家秘密网上发布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四)定期或不定期向保密工作部门通报网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情况。第九条保密工作小组组长单位应履行的职责:(一)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二)协助参与涉及多个部门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三)向市委保密委员会报告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中的重要情况。(四)负责对网上发布信息进行经常性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市委保密委员会报告。(五)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造成网上泄密的事件依法进行查处。第十条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青岛石化育才小学2016年10月9日第二篇: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公共信息网络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我部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防止计算机网络信息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科室计算机内不得保存涉及国家、部门秘密事项的信息(标有密级的文件)。若必须保存则需报经有关部门和领导同意,并遵守有关保密安全规定。第三条本局计算机限于使用与工作相关的软件,不得在工作时间将计算机用于非工作内容。严禁各科室计算机使用人员私装、私卸计算机软件。第四条使用外来数据盘,必须在检测、清除病毒后方可使用。如遇杀毒仍旧无法清除的,应及时与信息化建设中心联系,以免病毒侵扰计算机及网络系统,造成严重后果。第五条外单位人员以及本局人员家属,不得使用本局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跨科室使用计算机设备的,需征得该科室负责人同意。第六条计算机及系统设置参数(如用户帐号、登录口令、IP地址、系统路径、远程拨号号码等)为局内部工作秘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外泄露。第七条严禁窃用他人口令登陆OA系统,不得在他人已登陆的情况下使用系统,若需使用必须首先退出他人帐号后,并以自己的用户名登陆,工作完毕后应立即退出,以维护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有序。第八条局机关局域网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计算机同时接入互联网和局机关局域网,严禁同一机器内外网互换。第九条局机关局域网只限本单位人员使用,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严禁外单位的人员登录局域网。第十条网络操作时不得随意运行、修改有关调整系统设置的软件。开设共享目录时,应注意设置访问控制口令(如共享文件夹),并在完成工作后立即关闭共享,以保证本地文件的安全与保密。第十一条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不得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或工作秘密信息。第十二条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第十三条各科室及个人未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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