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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会组织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篇:公司工会组织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公司工会组织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发挥工会组织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救急救难、拾遗补缺”的作用,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困难职工紧急生活救助工作,确保我公司职工不因临时性、突发性灾患而造成生活难以为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困难职工紧急生活救助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救急救难”的原则。各级工会组织对突遭灾患的困难职工实施紧急生活救助,为因突遭灾患,造成生活难以为继的困难职工提供一定的资金和物资帮助,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燃眉之急和临时困难。2、坚持“基层工会为第一责任人,逐级救助”的原则。基层工会是困难职工的第一救助者。3、坚持“一年一次救助”的原则。对同一困难原因、同一职工家庭,同一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原则上一年内只给予一次紧急生活救助。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紧急生活救助工作应体现社会人本思想和社会公平、公正理念,在实施救助前,困难职工所在基层工会应将救助决定在本单位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实施救助。第三条困难职工紧急生活救助包括以下对象:1、纳入省总帮扶网的困难职工。2、未纳入省总帮扶网的困难职工,但工会关系在我单位的困难职工(必须是按时上缴会费的工会会员)。第四条困难职工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紧急生活救助:1、困难职工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难以为继的;2、困难职工因遭受水灾、火灾、风灾等自然灾害而严重影响生活的;3、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伤病,造成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4、困难职工因子女就学费用高导致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第五条困难职工申请紧急生活救助须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身份证复印件;3、相关的困难情况证据原件和复印件。第六条困难职工依照下列程序申请紧急生活救助:1、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2、基层工会经调查核实后,批注意见上报公司工会;3、公司工会救助后仍存在困难的,由公司工会签署意见后,报总公司工会。第七条困难职工紧急生活救助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工会经费;2、行政拨款;3、上级工会拨款;第二篇:学校困难职工救助实施办法**职业学院困难职工救助实施办法为关心和帮助因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教职工,体现学院对生活中遇到暂时困难教职工的人文关怀,并使送温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对困难教职工的大力帮扶救助,使遭遇特殊困难的教职工感受到学院的关怀,特制定本办法。一、救助范围**职业学院正式教职员工且为工会会员;二、救助对象1.家庭遭受突发事件或重大变故,致使本人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特困职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金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2.因生活难以维持造成子女失学、辍学的特困职工。3.因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遇到重大疾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扣除各类医保等相关费用仍需承担金额较大的。4.职工本人遭受意外事故且不在医保范围内,个人需承担各类医疗费用较高,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三、救助标准1.职工本人因病或家庭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变故,致使本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5000元。2.职工配偶、子女患重病或长期患病,当年自付医药费支出金额较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3000元。3.职工双亲患重病或长期患病,当年自付医药费支出金额较大,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救助2000元。4.其他需要给予特殊救助的,由学院工会提出,学院党委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适当的救助。四、救助工作申报办理程序1.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需填写《**职业学院职工困难救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分工会初审→院工会复审→党委会研究决定→公示→实施救助。2.各分工会上报申请困难救助人员名单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1)申请直系亲属患病住院治疗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需提交:《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医院证明;临床病历;住院结算清单复印件;保险、各类医保结算清单复印件。(2)教职工家庭发生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或财物被盗造成生活困难的,需提交民政、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财产损失评估报告。(3)因生活难以维持面临子女失学、辍学的特困职工,需提交:《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就读学校的证明材料。(4)申请直系亲属重病困难救助时,是独生子女的教职工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及相关证明,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救助。(5)其他相关资料。3.各分工会应对困难职工及时掌握情况,建立健全困难职工档案,以便做好帮扶救困的申报工作。五、附则1.本办法内容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篇:困难职工生活救助服务困难职工生活救助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芜湖市工会职工帮扶救助办法》(芜工发〔2016〕67号):第二条帮扶救助条件和标准(一)生活救助1、救助条件(1)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标准(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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