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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论文(五篇范文) 第一篇:公司治理结构论文浅析企业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及对策摘要: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建立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了公司运作效率的高低。本文阐述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涵义及其两种模式,分析了我国目前国有企业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关键字: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完善对策一公司治理结构的涵义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包括经理)、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股东会由出资者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和公司职工组成,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一般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用于保障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有效分离,在股东、董事和经理层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分配权利和职责,说明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守的规则和程序,用以实现公司目标和监控经营的制度和手段。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质价值在于通过合理分配公司的权力资源,建立利益制衡机制,确保企业的经济运营效率和可持续发展,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存的问题及成因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根本没有发挥对董事会的约束作用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由国家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新建而来,加之《证券法》中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其国有净资产的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的规定,使得新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表现出国有股一股独大。国家关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允许上市流通的规定,更从制度上确保了国有股的绝对优势地位。由此市场上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即持有流通股的广大股东承担着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引起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却很难作为股东行使到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而持有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独揽公司大权却不必承担股票市场的风险。而国有股本身存在代理问题,产权模糊,出资者代表不明确,结果强化了原有的政企不分,政府由企业外部直接进入企业内部,使得实为政府凭借股东身份指派的董事会成为一个凌驾于股东大会之上的权力机构。2.董事会缺乏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约束在国有股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股东大会实际上成为国有股东会议或国有股控制下的股东扩大会议,董事会成员、总经理的聘任都是由国有股东或原主管部门指定,多数情况下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这时,首先是身兼二任者不可能自我监督,反过来倒是总经理决定董事会人选。其次,总经理不由董事会任命便扭曲了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雇佣关系,总经理不再对董事会负责而直接对政府大股东负责。总经理代表股东行使的权利过大,取代了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将董事会架空,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评价自己,成为名副其实的“内部控制人”,使得公司治理中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全丧失效力,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大股东自身的利益。而国有大股东不是人格化的股东,代表国有股的部门或机构因为代理问题的存在,其中的官员一般权责不对称,潜在的“寻租”动机明显,他们与经理人员合谋或被贿赂较容易,这决定他们不可能尽心尽力地去对董事会实行监督。这样,董事会的受托职能削弱,压力减少,责任心也不强。即使董事长不兼任而只聘任总经理,也不可能完全依据管理才能而主要以与自己私人关系的亲密程度为标准选任总经理。总经理在接受董事会的委托后,由于未受到股东和董事会的有效监督,个人前途与公司经营状况联系不强,其经营积极性也就不高。在决定部门经理人员时,编织个人关系网络,许多有经营才能的人排除在该网络外。现实中,整个公司治理结构笼罩着任人唯亲的阴影,来自所有权的约束看不到了:而经营者的权力膨胀起来,转轨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突出,所有者利益被渐渐蚕食,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此外,“董事会不懂事”也不少见,不利于国有资产的统一有序运营和管理。3、监事会有名无实,缺乏独立性现代公司中,监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但国有股占绝对优势时,监事实际上由国有股东指定。这样,董事会成员与监事会成员都成了国有股东指定的人员,说到底都是代表国有股的部门或机构领导人的亲信,甚至亲信之亲信。让亲信监督亲信,无异于同流合污,效率标准必然搁置一边,监事会徒有虚名。况且,董事和经理人员之所以能成为董事和经理人员,不仅说明他们的后台和靠山,更说明他们在上司心目中的地位和发言权,监事会成员的组成可能就是他们的意志体现。结果是董事会或经理人员控制着监事会。现实中,公司的董事会和高级经理人员还受到党委的“保证、监督作用”,受到职工的民主管理、纪律检查部门、行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等多重监督。在这多重监督中,只有监事会的监督贯彻起来最为困难。因为只有它没有主管部门的撑腰,而是完全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行使职能,底气远远不足。4、“新三会”与“老三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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