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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第一篇:公司车辆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交通事故车辆处理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地点分布,分别在城区(交巡警支队院内)、洋河(苏325线与洋青线交叉路口北100米)、龙河(宁宿徐高速公路靳桥出口对面)设有交通事故车辆停车点。二、事故车辆扣留时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因收集交通事故证据的需要,车辆用于检验、鉴定的时限为20日,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经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收到检验、鉴定结论后,3日内各方当事人均对检验、鉴定结果无异议的,事故处理大队发放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将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或者拼装车辆,以及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三、事故车辆的诉前财产保全如事故中,对方车辆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或者对方车辆虽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保险责任限额。事故当事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四、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处理交通事故车辆上所载货物,以防止灭失,对随车贵重物品按规定办理领取手续。对所载货物需要核实重量、体积及损失的,应在核实后及时处理。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其他物品,经通知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事故处理部门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篇:交通事故车辆处理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有无权力扣留事故车辆和交纳押金?关键词:肇事车辆扣押押金案例▎现象:法律取消了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方预付抢救治疗费用可以扣车的规定,但实际执法中仍存在大量,不少交警部门在‚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后,依然违法超期扣押肇事车辆,如果提车必须交纳一定数量的事故押金。当然,扣留肇事车辆、预交事故押金的措施,对于事故受害人的赔偿得以实现和案件的顺利执行起到了一点的作用,但此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同时,实践中还存在,个别交警用‚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为理由扣留事故车辆,甚至自由延长暂扣车辆的期限。实务中,肇事方不缴纳保证金就无法提车,只好无奈压钱后方得以放车。律师观点:1、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本条赋予交警因收集证据需要而扣留事故车辆的权力,但并未赋予其为解决受害方赔偿款而扣押事故车辆的权力,何况,如果双方没有共同请求调解,交警部门也无权调解赔偿争议。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都没明确规定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的期限,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章现场勘查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按照《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等标准,勘验、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并制作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据此,‚收集事故车辆上的证据‛应在现场完成,而不需扣押车辆。同时,《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六章调查取证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其表明,扣车的前提是‚因检验、鉴定需要‛。因此,一旦在现场勘查结束以后仍扣留事故车辆,就必须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鉴定,交警以‚收集证据‛为理由超期扣车的做法是违法的。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只有在车辆的痕迹勘查完毕后,才能进一步确定车辆是否需要检验、鉴定和检验鉴定的项目有哪些。《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要求公安机关对车辆的痕迹勘查最晚也应该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在确定了进行检验鉴定的车辆和项目后,却没有对事故车辆上的痕迹和其他证据勘查、提取,直接违反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中的‚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事故车辆和预付抢救治疗费用等情况,法律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车权,其应该严格依法对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和已经检验鉴定完毕的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放行。另外,如果缺少重要当事人的询问记录,事故发生情况无法及时查清,可以延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这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明确要求。执法者暂扣车辆的依据只能是‚检验鉴定车辆‛。在没有必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时候,不得强行扣留事故车辆。2、车辆检验的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有关机构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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